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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

发布日期:2019-03-03    作者:蒋艳超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
当事人行使离婚损害赔偿权,应注意以下几点规则:
首先,当事人要求配偶一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同时诉请离婚或者已经离婚的基础上。《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如果当事人只起诉损害赔偿而不起诉离婚的,不应予以支持。如果法院对离婚诉求予以驳回的,由于离婚的要件不满足,也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其次,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时,应当依法选择起诉时机,避免丧失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无过错方如果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在提出离婚诉讼时应当一并提出。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一则不能在离婚协议中放弃该请求,二则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丧失该权利。
再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被起诉离婚的,应根据自己的意见决定诉讼策略。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无过错方被起诉离婚的,如果不同意离婚且法院驳回离婚诉求的,自然不涉及离婚损害赔偿事宜;如果不同意离婚但是被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如果一审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无论是否同意离婚,二审可以调解但不能直接处理。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超过一年起诉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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