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刑八个月
发布日期:2019-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向王某(已判刑)购买假冒某注册商标的各类电动工具,购买金额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多次向马某(已判刑)购买假冒某注册商标的电动工具,购买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上述购买金额共计26万余元,其中1万余元的货物未收,12万余元的货物退回。剩余11余万元的货物,彭某某用于在自己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店内销售。
2017年5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彭某某的家中查获部分假冒某注册商标的电动工具。经商标所属公司认定,王某、马某销售给彭某某的货物,均系假冒某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7年11月15日,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1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宣告其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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