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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营企业家 ------保护民企是贯彻和执行宪法

发布日期:2019-03-20    作者:郭天喜律师
2019年两会对保护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高屋建瓴,给与充分重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都积极表态,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说,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是落实贯彻和执行《宪法》。

民营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是宪法权利。宪法明确予以保护的群体成为亟需加强保护的群体,不但说明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对民营企业家保护不利的错误倾向,更说明宪法规定没有得到落实,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甚至是敌视,要切实把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落到实处。我们不愿意承认,在公有制经济优先的惯性思维下,民营经济以及股份制经济将成为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
从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出台以后,最高法院、最高检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出台相应配套司法文件,纠正司法实践中错误倾向,并指导今后司法实践。最高法院还率先纠正物美集团张文中案,以司法实践落实中央政策精神,贯彻《宪法》有关规定。

随后,各省市政府和高法、省级检察院也出台配套政策文件,落实中央政策精神,把《宪法》具体规定明确予以贯彻和执行。
在2018年11月习近平主持召开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后,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共识记忆不增强。但是,民营企业家的不安全感并不会因此一扫而空。贯彻和落实《宪法》,真正做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李克强总理在两会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解决的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说明国企的超国民待遇,民企被歧视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其中,有体制病,有某种惯性。纠错与落实平等需要一个漫长而系统的工程。

刚刚结束的两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3月12日作工作报告,谈到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时所说的两个“坚决防止”:“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将紧盯“合同诈骗罪、挪用侵占资金罪”,“异地创业、异地投资存在主客场问题的案件”,“因为政府换届,领导更换而发生的一些案件”这三类案件,并将认真的进行排查,同时,划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但就上述几个问题,就足以让民营企业(家)没有安全感。风险点多,雷区多,让民营企业家一方面在国内谋生,一方面把子女和财产放到国外法治化程度高的国家避险。与裸官避险非常相似在这样的背景下,一味外汇管制是没有用的,民营企业家感觉到人身和财产不安全的情况下,要么移民,要么随时怀揣护照,怎么能不把财产放在自己认为安全的地方呢?!

说到这里,我非常认同一句话:法治即安全。
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说到底,就一点,健全和完善法律,并把法律执行更充分。 尤其是在国内外政治环境以及经贸环境,自力更生谋发展,无法回避民营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要解决民营企业家国内投资的担心,首先要在法律制度上保障民营企业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杜绝对民营企业财产查封和扣押的随意性,以及动辄关押民营企业家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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