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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9-03-26    作者:程智华律师
一、最新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充分的协商,然后和平的处理好相关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即协商处理纠纷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多半都是就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而此时要是可以对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心平气和的来解决纠纷,自然是最好不过的。此时就有可能涉及到对原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当然,对于那种之前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的,当事人也是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作出新的约定。之后,当事人就严格按照协商之后的合同内容来实际履行各自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重点:在通过协商方式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的补充约定或者删减,其实都是可以当做是对原合同的一种修改,甚至有人说这是直接将原合同废除,在重新协商一致之后签订新的一份合同。而这样的方式下解决纠纷,主要的优势就在于当事人的合同成本有所减少,同时相关的纠纷其实也可以达到快速解决的目的。
  (二)一般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处理纠纷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的,此时可以考虑去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即起诉处理纠纷。
  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其实诉讼算是其中兜底的一种方式,当然纵观所有的解决方式,诉讼也可以说是其中较为有效的一种,尤其是在那种当事人不能就争议点协商处理或者调解处理的时候,去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三、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以上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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