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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通过一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谈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5-09-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介绍:
张彤和张鹏友是姐妹关系,张彤和爱人王彭育有一子王凤泽。由于当时张彤没有住房,遂找到自己的姐姐张鹏友,希望能够购买姐姐单位的集资房。张鹏友同意了张彤的请求。200631日,张鹏友参与单位集资建房,与北京市住宅合作社签订了《北京市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房协议》,参加集资房为张鹏友,集资建设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北里14号楼3单元402号,建筑面积93平方米,房价款41万元。
2008411日张彤以张鹏友的名义支付了购房集资款41万元,同时支付了一年的物业费1800元,该房屋交付后,张彤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了该诉争房屋。
2010423日,张鹏友取得了该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13年,张鹏友和张彤之间因该房屋的过户事宜发生争议,于是,20131023日张彤将张鹏友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为其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之间出资购房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驳回了张彤的诉讼请求。
201484日,张鹏友将张彤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张彤返还诉争房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张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北里14号楼3单元402号的诉争房屋腾空交与张鹏友;
二、张彤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张鹏友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北里14号楼3单元402号房屋的购房发票;
三、张鹏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彤购房款、印花税、会员费、房产证办证费等相关费用41万元;
四、张鹏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彤装修损失34千元;
五、驳回张彤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彤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名卖房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张彤借张鹏友名义出资购买该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本案中,经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看,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张彤系借张鹏友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张彤因不具备购房资格,且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张鹏友名下,现张鹏友要求张彤腾退房屋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而该房屋腾退之后,由张彤持有的诉争房屋购房发票亦应当返还张鹏友所有,该判决亦合乎情理。
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经生效判决已经被确认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硬挨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由于该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的资格,且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该房屋没有评估的条件,因此仅判决张鹏友将该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款项赔付给张彤,并未支持张彤就该房屋升值部分的赔偿请求,为显示公平,仅支持了将该房屋的装修损失赔付给张彤的诉讼请求。
因此,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无过错,判决合理。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
在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门资深负责人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东四十条富华大厦D3层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靳双权律师
联系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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