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发布日期:2019-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广西北山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山公司)为了照顾附近村屯的车队,承诺在采购商购矿的时候,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由附近的驯乐乡北山村上、下坪屯和周边的驯乐乡、洛阳镇等其他村屯的货运车辆(后并称北山车队)承运。后来北山车队内部运输矿产品经常发生互相堵路的事件,北山公司由当地政府组织协调,确定车辆组成范围及车辆承运比例,并确定由北山公司安排公司保卫科负责管理车队、维护运输秩序。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卢汉告作为北山公司保卫科科长,负责管理车队,与蒙某勋、李某统、韦某川等52名被告人为控制和垄断北山公司所有矿产品的运输权,不允许本地其他人员购买车辆加入车队,也不允许外来车辆到北山公司承运矿产品,强迫采购商使用北山车队承运矿产品并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运费,接受运输服务。
卢汉告等人在明知本地车辆车况差、无力承担长途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强迫采购商先使用本地车队将矿产品运输至中转站,再由外来车辆转运,从中收取高额转运费,如采购商不同意,便以堵路威胁、组织车队实施堵路等手段,迫使采购商同意。部分采购商为了避免中转运输损失,只能以给本地车队补偿费的方式,换取直接雇佣外来车辆运输的机会。
至案发时,卢汉告等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达11次,涉案金额达600多万元,严重侵害北山公司及采购商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该县矿产品运输市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汉告等52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垄断北山公司的矿产品运输权,采取堵路方式或者以堵路相威胁,强行索取采购商财物,数额巨大,或强迫采购商接受运输服务,情节严重,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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