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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履行赔偿义务,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偿

发布日期:2019-04-09    作者:110网律师
2013417杨某驾驶×××××××号运输型拖拉机沿江横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俞家村路段停车卸货时,遇蒋驾驶苏A×××××号二轮普通摩托车同向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同年524日,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杨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引发此事故的部分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对前方情况观察、估计严重不足,是引发此事故的部分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蒋驾驶的苏A×××××号二轮普通摩托车与杨驾驶的鲁×××××××号运输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有权主张因蒋死亡产生的物质、精神损失。杨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且鲁×××××××号运输型拖拉机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保险滨州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未投保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根据法律规定,人保南京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履行赔偿义务,超出部分由太平洋保险滨州支公司依其与杨某的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杨按照事故责任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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