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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流程一般怎么走

发布日期:2019-04-28    作者:刘琬琳律师
一、首先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原告符合起诉的条件如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基本条件包括四个: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作为债权人起诉需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法院才会受理。
 
  二、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前要对纠纷进行法律分析并确定原告和被告
  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一般是原告,这个容易确定,比较难确定的是被告。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款的,如果该借款用于借款人夫妻的共同生活,也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实践中如果自然借款人来向我们借款,即便只有一方,在起诉时也尽量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要遗漏被告;
  (二)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建议除对借款人起诉外,也将相应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不要遗漏被告。
  三、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需要确定管辖法院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
  四、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需要准备起诉材料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主要包括:
  (一)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
  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起诉材料包括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当原告是自然人时,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查验。当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有的法院要求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文件;
  2、当事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如原告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应当提交符合法院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三)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起诉材料包括证据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借款协议或借条;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
  3、借贷双方合理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材料;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材料。
  五、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需要考虑是否申请做诉前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
  债权人在起诉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在起诉前申请做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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