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吗
发布日期:2019-05-05 作者:丁嫣律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的时间依工作年限而定,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分析】
1、若员工工作时间未满一年而解除劳动合同,则员工没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更无从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2、若员工工作已满一年,则根据其应享有的年休假日来计算。此时,解除合同后,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应休而未休的4天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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