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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工伤员工死亡相关待遇,应这样支付!

发布日期:2019-06-14    作者:李海律师


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员工死亡的,相关待遇如何支付?


相关案例
某单位去年发生一起工伤事件,受伤员工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经过半年多的治疗,该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因为术后并发症引起伤情加重,最终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员工家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本案中,该单位员工并非工伤当时死亡,即不属于工亡。然而,该工伤员工由于伤情较重,在康复治疗中引发其他疾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虽然导致该工伤员工死亡的疾病与工伤事故本身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员工家属仍然可以享受与工亡员工标准一样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 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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