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
发布日期:2019-07-02 作者:程智华律师
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举债,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叶德利诉陈居良、郭丹燕、王志峰、连文贞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号:(2017)闽0505民初字第151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0
17.在数个主体间进行的闭合型循环转账中,仅依据某个单独环节的转账凭证主张债权时,不宜直接认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中商吉鼎力达(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文达天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数个主体间进行的闭合型循环转账中,现金流在短期内以“转出—收回—再转出”的路径进行有计划的循环流转,脱离了实际的交易关系,此种异常的资金循环并不必然对应真实的借贷关系,账面的资金流向并不反映真实的资金流转情况。原告仅依据某个单独环节的转账凭证主张债权时,不宜直接认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号:(2017)京03民终619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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