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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认定

发布日期:2019-07-15    作者:曹乐维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一方违约或双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解除的,该涉案房屋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买受人主张赔偿房屋升值损失,司法实践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房屋上涨的房价损失,属于市场价格自然波动,不属于开发商可预见到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解除,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主张因房屋价值上涨给其造成的损失,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1、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受人于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解除后,主张房屋升值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损失是否能被认定:房屋升值损失为评估后实际价格损失,不能仅比照市场行情进行酌情推测;
3、损失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公平原则、违约责任的轻重、双方过错程度,涉案房屋的涨价损失应在合同的签订日及解除期间予以考量,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解除,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主张房屋上涨的损失,已经包括了在违约责任认定中,不予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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