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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招,银行鉴证,五方当事人协商,化解房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9-07-23    作者:110网律师

协 议 书
甲方:y6,身份证号:3501002542。
陈,身份证号: 与系夫妻关系。
乙方: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路台亚大厦
丙方: 身份证号:
鉴证方: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厦门市湖滨南路闽南大厦。
背景: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NO 0197283),甲方购买乙方开发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艾德花园静湖苑D栋D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合同记载建筑面积为162.4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180元,总金额516559元整。付款方式为甲方于合同签订日支付首付款156559元,余款360000元由乙方以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方式支付。2002年11月15日,甲方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合同》,约定甲方为购买上述商品房向银行借款3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2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共20年,并对借款利率、借款划拨、借款偿还等进行了约定。由于甲方未按期按量偿还借款,银行诉至法院,思明区法院作出(2005)思民初字第385号判决书,要求甲方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并承担诉讼费;甲方至今仍欠乙方借款95000元及其利息17184元;另外,由于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为159.77平方米,比合同记载面积少2.67平方米,依约应扣减甲方购房款8491元。现甲方为偿付各方欠款,愿意在丙方承诺支付房屋装修及溢价等综合补偿款(下称综合补偿款)的前提下,与乙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丙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买卖上述房产。基于上述事实,各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甲方与乙方签约解除编号为:№0197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捌佰陆拾壹元玖角(¥234861.9)即(159.77×1470)作为综合补偿款,丙方承诺一旦丙方购得上述房产,即有向甲方支付此款的义务。
二、三方共认的交易方式为:由乙方与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为上述艾德花园D栋十一层02号商品房,面积为159.77㎡,合同单价为3180元,合同价款为508068元,其他条款参照甲方与乙方的编号为№019728的合同确定。
三、甲方拖欠(2005)思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营业部的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以及执行费等费用,以及甲方尚欠乙方借款95000元及利息17184元,合计欠乙方112184元,扣除房屋面积短少应退甲方8491元,甲方实欠乙方103693元。
四、丙方将应付甲方的综合补偿款中的103693元直接支付给乙方,代为甲方偿还乙方的借款本息,且乙方本应向甲方退还相应房款,现甲、乙双方均同意将该款优先支付给银行用于偿还判决书项下的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及法院诉讼费和其他法定费用,其余款项直接支付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共同商请银行于收到判决书项下应收款后两天内向房产登记机关递交完整的解除抵押申请手续,配合乙、丙双方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天内,甲、乙双方签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以及乙、丙双方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丙方应于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当日按上述条款约定应支付给乙方_壹 拾 零 万叁 千 陆 佰 玖 拾 叁 元 零 角 零 分,支付银行_肆 拾贰 万 壹 千 叁 佰 肆 拾 捌 元 陆 角 贰 分(含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支付给思明法院壹 万 贰 千 柒 佰 捌 拾 伍 元 肆 角 玖 分(包括诉讼费8572元及执行费4213.49元),支付给甲方 壹 拾贰 万 零 千 零 佰 零 拾 零 元 零 角 零 分,余欠甲方 _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应于前述解约协议签订的 三 天内付清。逾期应按日偿付违约金1000元并比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就该商品房与丙方以外的其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综合补偿款 234861.9 元。
八、办理本合同相关事宜发生的税收由各方依法缴纳,办理甲、乙双方解除合同时相关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由丙方承担,其他费用按国家现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九、本协议经甲、乙 丙三方签章并由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营业部鉴证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分,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营业部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丙方(签字):
鉴证单位: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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