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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竞业限制哪些事

发布日期:2019-09-02    作者:110网律师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具体地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及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包括涉及研发的技术总监、工程师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比如掌握公司客户信息的业务经理、业务员等。
如果员工不符合竞业限制的特定主体身份,那么竞业限制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案例1】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016)苏05民终字913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限定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郁某某作为格优公司的普通员工,其如需负担竞业限制义务,必须以其知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为前提条件。格优公司主张郁某某作为生产技术副领班,其日常工作中接触、掌握了公司石墨片温控技术,属于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并为此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等证据证明。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依据专利制度公开原则,即使郁某某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触、掌握该温控技术,该技术也是属于公开范围,并非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故格优公司的上述举证不足以证实郁某某系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郁某某不符合竞业限制的特定主体身份,双方签订的《保密竞业补贴协议》对其不具有拘束力。格优公司据此主张郁某某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特别提醒:
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不管其是否属于涉密人员,均会与其签订一份保密且竞业限制协议。如果该员工不具有竞业限制的特定主体身份,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同类行业从业,正如上述案例的认定,该竞业限制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不能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反之,如果该员工不再上班或者在不同类行业从业,可能会以履行竞业限制为由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有可能会得到支持。因此,用人单位要综合考量员工的工作性质,审慎选择竞业限制人员。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竞业限制的从业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主要指两方面:一是指禁止员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二是员工禁止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五、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员工和用人单位协议约定,但该约定应有合理性。

六、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数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补偿金数额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最低限制:1、不能低于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2、不能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员工在职期间每月工资中发放是否有效?
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中指出: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的保密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业限制制度,蕴含了用人单位财产权益和劳动者劳动权利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一个必须予以调整的法律问题。竞业限制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特别提醒:
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在在职期间的工资中预付存在一定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想以此作为抗辩,工资单上必须明确显示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一项目并且所占工资比例应较为合理。然而,这一抗辩能否得到支持,各地法院判决不一。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按月发放经济补偿金是比较容易也比较稳妥的一种操作。

八、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无效?
根据《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会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但是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的,员工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案例2】
来源: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本案中,从华皓公司与朱某某于2012年4月7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自双方于2013年4月11日劳动关系解除后三个月内,华皓公司从未向朱某某支付过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现朱某某要求解除与华皓公司的竞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华皓公司从未履行过向朱某某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导致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解除,故其主张朱利强因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承担违约金20000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九、违反违法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违约金是由双方协议约定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竞业限制协议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约定的违约金一般都比较高,而约定的补偿金一般又比较低,因而,从公平原则出发,如果劳动者提出抗辩,法院一般会根据实践情况对违约金数额作出适当调整。
【案例3】
来源: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现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额仅为3000元,而竞业限制违约金却为300000元,违约金金额过高,奥杰斯公司也无充分证据证胆量朱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其向朱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贴,故法院酌情确定朱某应支付奥杰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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