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珠宝店顺走手机被处罚金一万元
发布日期:2019-09-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6日晚,余某在西湖区某珠宝店购买首饰过程中,发现刘某放置在金店柜台上的一部苹果X手机(价值为5358元)。在离开该珠宝店时,其同伴熊某以为手机为余某所有,将手机交给余某,余某顺势将手机放在裤子口袋内带走。
2019年6月8日,民警电话传唤余某接受调查,后余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还赃物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且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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