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51人资料套现 金融公司业务员获刑七年
发布日期:2019-09-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李某是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李某以帮忙办理贷款完成工作任务可以送手机、摩托车或现金等礼品,且不需要借款人偿还贷款为由,四处“招揽”人助其完成工作任务。
李某前后共骗谭某、骆某、曾某等51人,到与其所属的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合作的商铺,选购消费品,计算出贷款金额,并骗取各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分别以各被害人的名义办理分期商品贷款或小额现金贷款业务。贷款到账后,李某从上述商铺套取现金,却未帮被害人偿还全部贷款,造成5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435606.58元。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0元,李某诈骗犯罪所得435606.58元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
宣判后,李某服判,未提出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是典型的“商品贷”套路。李某以帮忙办理贷款完成工作任务可以送手机、摩托车或现金等礼品为由,骗被害人在店铺购买心仪消费品,并办理贷款。事后,不仅没有帮受害人偿还贷款,还从商铺套取现金,非法牟利,致5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435606.58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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