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骗取51人资料套现 金融公司业务员获刑七年

发布日期:2019-09-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啊,都是骗人的。”谭某懊恼地说。近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诈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0元。

  李某是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李某以帮忙办理贷款完成工作任务可以送手机、摩托车或现金等礼品,且不需要借款人偿还贷款为由,四处“招揽”人助其完成工作任务。

  李某前后共骗谭某、骆某、曾某等51人,到与其所属的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合作的商铺,选购消费品,计算出贷款金额,并骗取各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分别以各被害人的名义办理分期商品贷款或小额现金贷款业务。贷款到账后,李某从上述商铺套取现金,却未帮被害人偿还全部贷款,造成5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435606.58元。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0元,李某诈骗犯罪所得435606.58元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

  宣判后,李某服判,未提出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是典型的“商品贷”套路。李某以帮忙办理贷款完成工作任务可以送手机、摩托车或现金等礼品为由,骗被害人在店铺购买心仪消费品,并办理贷款。事后,不仅没有帮受害人偿还贷款,还从商铺套取现金,非法牟利,致5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435606.58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