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摊晒麦子致骑车人跌倒受伤 担责50%
发布日期:2019-09-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7年5月17日中午时分,给上班女儿送饭的沈大妈骑行一辆电动自行车沿浦东泥城镇某村一机耕道行使,遇到张阿婆在机耕道摊晒的麦子而倒地受伤。
沈大妈报警后,未等处警到场,张阿婆已收掉了摊晒的麦子。沈大妈受伤后,至市六人民医院东院住院治疗。因事故部分事实与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后沈大妈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右胫骨髁间结节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外侧半月板撕裂等,致右膝关节功能丧失33%,构成十级伤残。沈大妈为此支付鉴定费1950元。
事后,张阿婆已给付沈大妈现金5300元,并给付647元门诊费。
沈大妈要求张阿婆赔偿经济损失12.8万余元。
张阿婆辩称,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自己晒麦子时留了空白用于行车,张大妈自己行使到麦子上,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同意最多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认可原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开上了被告摊晒的麦子上面而跌倒受伤。事发具体原因已无法查清,但可以确定的是,麦子与跌倒应当存在内在关系。被告不应当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晒麦子,存在过错。原告在远处已发现大面积摊晒的麦子,为保护自身角度,理应下车推行,而其径直骑行,也存在自我保护不足的过错。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合理损失负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意见明显错误,法院对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确定相关损失的依据。
综上,原告各项合理损失计12.2万余元。被告应赔偿原告50%,即6.1万余元,加上其应承担的律师费3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总计6.4万余元,扣除先前已给付原告的钱款5947元,被告实际应赔偿原告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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