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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补偿款村委11人成被告,村委会职责究竟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09-25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去年5月,贵州省遵义市相关部门收到某村委涉嫌集体腐败线索后,对该案进行调查,最终发现以支书为首的班子在把持基层事务的8年间,该村委成员先是得知社区纳入规划后仍然组织修建游泳馆,在修建两年后又利用协助上级政府征地拆迁之便,隐瞒该游泳馆系违章建筑的事实,将游泳馆以及不在征拆范围内的集体资产某农庄纳入征拆范围,共计骗取国家征地拆迁款816万余元;以及利用他人帮助,隐瞒真相,将已被明确为抢栽抢种不予补偿的果林,谎报为脱贫攻坚示范点,骗得补偿款244万余元等种种犯罪事实。9月11日,遵义市某区法院公开开庭,包括当地一名房开负责人在内的12名被告(其中有 11 人均系社区村支两委成员)出庭受审。
村民委员会本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并受到多种途径的监督。
01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02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3、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4、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5、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03村民会议的召开和讨论决定事项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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