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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首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尘埃落定

发布日期:2019-10-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丘某等六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后,随意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生态环境,6月27日,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根据六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判处一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5000元至7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丘某等六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污染土壤、危险废物及废水等,承担相应的修复处理责任,逾期则需要承担3000元至127.2万元不等的修复处理费用。丘某不服,提起上诉。10月14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丘某等六人在钟祥市客店镇某山林,非法生产麻黄碱、溴代苯丙酮,并在制毒窝点附近排污。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非法制毒排污造成土壤污染,当地局部生态环境已遭损害。经量化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共计143.35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3.37万元、土壤修复费用127.2万元、废水池废水处理费用0.3万元、填埋坑内危废处置费用12.4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丘某等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丘某、张某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数罪并罚。同时,六被告人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过程中产生废水、废物,随意倾倒废水,填埋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荆门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适用新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组成了七人合议庭。该案的审判,严厉打击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也体现出了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公共利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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