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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战经典之27: 以一审之“矛”攻一审之“盾”

发布日期:2020-02-06    作者:李政律师

律师最不愿代理的有二类民事案件:1、离婚诉讼的原告;2、借贷诉讼的被告。原因是这二类案件往往达不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影响律师的声誉。但凡事也不是绝对的,我最近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通过转换诉讼思路,把一审法院的文书当作二审的证据加以运用,以一审之矛攻一审之盾,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达到了诉讼目的。
        2019年初,王某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其姨夫张某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10万元,该款项虽然有借据但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大部分涉案款项系亲戚间在交往过程中,为平息家庭矛盾而作出财物承诺进而结算出具。但因为张某有王某出具的借条在手,一审王某败诉。因为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一旦判决生效进入执行,会给王某外出打工挣钱还债造成极大的困扰,王某坚决上诉。我在接受其委托后认真审阅了一审判决的全部证据和法律文书,认为整个一审判决从案件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上并无大的错误,判决结果虽有瑕疵并也未超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如果但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提出上诉,翻盘的机率基本没有。但我发现一审在程序上有瑕疵:在审判期间因原被告本人均未参加庭审,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借贷的细节,曾向原告发出传票,要求王某在5月10日前传到法院接受问询,王某也确实依据该传票规定的日期在当天到法院接受了一审法官的询问。但收到的一审判决书标明日期为2019年5月9日,也就是说判决在前而审判在后,一审程序本末倒置、未审先判程序严重违法。据此我们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下一步彻底推翻原判决并改判打下坚实的基础,达到了王某上诉的目的。
        在诉讼实践中,案件的突破点有案件事实和诉讼程序两个方面的,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如果案件事实方面不占优势、难以取得突破时,可以转换思路把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做为突破的重点,程序上的瑕疵和错误往往成为案件翻盘的开始,以其之矛攻其之盾,最终将其推翻,这一点也是本案达到诉讼目的的经验,堪称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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