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用人单位以调岗通知书未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发布日期:2020-03-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但用人单位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属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须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简单地以未按书面通知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构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2016年度减员增效、人员流动配套政策(试行)》,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未能证明劳动者知晓该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此项制度减员增效、人员流动,使得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