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仍需依据竞业限制协议承担敬业限制义务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资深劳动法律师邹超律师指出: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劳动者的利益与用人单位的利益都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在竞业限制条款方面,法律的初衷就在于防止掌握了单位重要秘密或者核心技术或客户资料的劳动者,在离开单位之后,利用掌握的信息对原单位造成损害。竞业限制条款本身就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权利而保护单位的合法权利,最终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一旦没有任何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在离开单位之后没有任何拘束,会造成市场竞争的紊乱,最终影响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竞业限制协议产生效力的原因或许存在瑕疵,例如劳动合同是被违法解除的。然而,也不能据此就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因为如果否定了该协议,会受到双重损害的非但不是劳动者,反而是用人单位本身——第一重损害来自支付赔偿金,第二重损害则是失去了竞业限制对离职员工的限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