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陈xx、李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周武、陈兆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峰及其辩护人陈小芹、李艳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峰饮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宝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边灯杆相撞,致车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提取的被告人王峰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峰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峰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并提交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人王某1、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峰的供述与辩解、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王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该系初犯、偶犯,主动缴纳罚金。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让朋友李某承认是其开车。被告人已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峰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峰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峰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及控辩双方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判员吴仲雷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书记员柳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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