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与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段某某,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艳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办费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22日口头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处理违章事宜,费用16000元,当日原告支付16000元,被告出具收条。过后,被告以16000元不够办理处理违章事宜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2017年1月4日两次向原告索款8000元。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至今未完成委托事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今收到段某某办理违章事情今收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收款人张某某2016.6.22,身份证。”2016年6月24日,原告之子段鹏涛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工商银行账户转款4000元。2017年1月4日,段鹏涛之妻郑海燕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工商银行账户转款4000元。
原告称被告收取上述款项系因原告之子段鹏涛的A2驾照产生违章,找到被告予以处理,以避免被降级,但被告收款后至今未予处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在起诉之前还了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受托人收取原告的预付代办费用后,应当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预付费用。现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完成委托事项,其收取原告预付费用24000元,已返还6000元,仍需向原告返还18000元。双方并未约定委托事项完成的截止时间,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段某某代办费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2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明琼
人民陪审员孙某某
人民陪审员吴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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