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生儿缺陷出生,引发的产前检查医院责任范围的争议
【摘要】原告杜某某因怀孕在被告处按其要求定期进行孕检,期间被告未告知胎儿有任何异常。原告杜某某在被告处顺产一女孩,后经x市妇幼保健院诊断为3q-缺失综合征。2020年1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县x人民医院在为患者杜某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使患者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产前发现胎儿畸形的机会,与最终患儿缺陷出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25%,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1746.88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赔偿责任,产前检查,染色体疾病,缺陷出生
一.司法案例
2018年4月份,原告杜某某因怀孕在被告处按其要求定期进行孕检,期间被告未告知胎儿有任何异常。2018年10月24日原告杜某某在被告处顺产一女孩邵某某,后经x市妇幼保健院诊断,邵某某患有房间隔缺损、肺动脉高压、13q-缺失综合征(13号染色体长臂部分缺失)、先天性椎体发育畸形,身体多处器官存在严重缺陷。
原告认为,在孕检期间未被告知胎儿有任何异常,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导致身体存在缺陷孩子的出生,原告将终生抚养孩子,承担孩子后期大量的医疗康复费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
二.医院意见
医院对孕妇的整个产前检查、筛查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常规,不存在过失。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原告因妊娠来医院行多次产前检查,医生根据产前检查规范对其实施检查,及时就检查项目的结果向孕妇进行了告知,2018年10月24日,原告在医院顺产一女婴。
2018年10月25日新生儿科医生在对女婴进行常规查房时,听诊发现该患儿心脏有杂音、行心脏彩超检查,结论动脉导管未闭;后患儿前往x市妇幼保健院检查,诊断为房间隔缺损、肺动脉高压、13q-缺失综合征、先天性椎体发育畸形等,以上先天性、遗传性疾病与医院产前检查无任何因果关系,与自身因素有关。
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不属于产前诊断的范围,患儿13q-缺失综合征,需要行羊水穿刺或者是脐带血穿刺、染色体检查才能发现,患儿的疾病不属于漏检导致,与医院无任何因果关系。患儿的房间隔缺损、肺动脉高压、先天性椎体发育畸形等是患儿13q-缺失综合征疾病进展导致的,亦与医院无因果关系。
系统产前超声检查III级的适应症,尤其适合卫生部文件精神规定的六大严重畸形和其他异常,而该孕妇在被告处进行II级胎儿超声筛查时,未发现上述异常,没有必须向该孕妇建议进行III级检查的指征。
原告最后一次的彩超检查是2018年10月19日,该份B超检查显示胎儿双顶径是8.5CM,而原告入院待产是2018.10.24,该时间点已经到了孕晚期,这个时候被告方所作的检查应当是在二级筛查范围内的,且胎儿双顶径仅比正常值范围(8.6cm-10.1cm)低0.1cm,未达到低于一般情况第10百分位数,不能就此推断胎儿发育迟缓。
13q-缺失综合征是被告方受其资质的限制、诊断困难,没有诊断出13q-缺失属于没有过错,在鉴定意见中有记载,且在患儿出生后第6次到x市妇幼保健院就诊时才确诊13q-缺失综合征,被告在2018年10月5日检查后建议其到上级医院检查,不知原告去否,原告未在被告处作一周的定期产检,10月19日来院复查临产入院。
被告属于二级甲等医院,以告知超声检查的范围,原告未行孕期系统性相关检查,不属于医院告知不到位;该鉴定书以晚期彩超检查未告知去上级医院检查。
三.律师意见
杜某某于2018-02-25至x医院行超声检查,见宫内探及孕囊回声,囊内见卵黄囊,提示宫内早孕,其孕周与受孕时间基本吻合,后于04-17至x县x人民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并建立孕期健康检查档案,血清学产前筛查结果提示低风险,中期妊娠超声检查指标(双顶径、股骨长)基本符合孕周。
晚期妊娠超声检查指标较正常值偏低,且随着孕周增加各项指标差距较大,与其孕周不符,提示存在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或异常可能,虽不能据此诊断胎儿畸形或终止妊娠,但医方对此情况未引起高度重视,未告知患者该可疑情况并建议其至有资质、有条件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咨询或产前诊断,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产前超声检查指南》规定,应在孕妇妊娠18-24周期间对胎儿主要解剖结构进行系统产前超声筛查,医方于孕妇5+个月(2018-06-29)仅行II级筛查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主要对胎儿大小及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初步筛查,所行超声检查未达系统产前超声检查(III级)范围,未明确告知患者本院超声检查的层次是不能进行III级产科超声筛查的,使患者丧失了行进一步胎儿主要解剖结构系统筛查的机会,医方存在过错, 13q--缺失综合征,属于罕见染色体病,其表现型多变,所致结构畸形、发育迟缓、智力落后、肿瘤发生因缺失片段范围而异。本例患儿所患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椎体发育不良等多发畸形考虑与其13q-缺失综合征有关。患儿卵圆孔型房间隔缺损、椎体发育异常等,不属于严重致死性畸形,加之医方为二级医院,其B超医师技术水平有限,经产前超声检查诊断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
x县x人民医院在为患者杜某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使患者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产前发现胎儿畸形的机会,与最终患儿缺陷出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20%-30%。
四.法院判决
2020年1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x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杜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5746.88元;鉴定费10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对妊娠期急性脂肪肝未行及时有效处理,导致新生儿死亡。2.医疗纠纷:羊水栓塞行剖宫产过程中有过错,对母婴损害后果需担责。3.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01号:孕妇产前检查医疗风险。4.医疗纠纷:对新生儿皮肤黄染未予规范诊治,因高胆红素血症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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