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考民法考点精讲: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发布日期:2020-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撤销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方式行使。

  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b)被告:债务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理解上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作同一理解。

  3.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满5年,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党鹏律师
陕西西安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