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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产未分割,安置房产经营权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0-10-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张A诉称:原告与第三被告张B是夫妻关系,第一、第二被告是原告与第三被告的儿子和儿媳。1996年-1997年间以原告夫妻二人为主在建设三层住宅楼一座,土地面积东西宽21.5米,南北长34米,楼房建筑面积870平米。2007年7月7日被告张C代表家庭成员与M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住房、补偿及底商门脸六间全部由二被告管理。由家庭共同财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家庭共有。要求依法确认位于某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被告辩称 
        被告张C辩称:原告所述房产已拆迁,当时建设时是被告张C负责组织人员,建房宅基地是国家批给张C个人的,原告原有一个老宅基地,在建迎宾街时拆除,补偿的商品地皮被原告以48万元卖出,钱归原告所有。建房期间我们和原告一直没有分家,建房后除我和M公司签订合同后,原告又以我宅基地名义要某某小区XXX号房产,是否为共有要求法院依法裁定。原告起诉的房产如是共有财产,原告曾代表家庭成员与M公司签订过合作开发的合同,其所要的宅基地和M公司补偿的15万元。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A诉称,原告与第三被告张B是夫妻关系,第一、第二被告是原告与第三被告的儿子和儿媳。1996年-1997年间以原告夫妻二人为主在建设三层住宅楼一座,土地面积东西宽21.5米,南北长34米,楼房建筑面积870平米。2007年7月7日被告张C代表家庭成员与M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住房、补偿及底商门脸六间全部由二被告管理。由家庭共同财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家庭共有。要求依法确认位于某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对此被告张C韩A质证认为,宅基地是批给被告张C个人的,建房也是个人建的,应该是六套门脸和三套住房,对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应提供原件,所支款已经用于家庭生活。对此被告张C提供证据为:某某街南保房权证书以及该房屋1996年10月23日农村宅基地审批表。被告张B质证认为,宅基申请是张C个人的,因家庭成员多,张C才申请的住宅,补偿得到的是六间门脸和一套住宅。

三.法院判决 
        登记在被告张C名下的某某街南的房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为原告张A与三被告张C、韩A、张B共同所有。

四.律师点评 
        根据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位于某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对此各被告否认。原告主张位于某小区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两套住宅及补偿款均为经1996年10月23日审批某某县农村宅基地后建造并获得某某街南的房产拆迁所得的财产。 
        根据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认定1997年原告与三被告并未分家,故此期间原告与三被告的财产为原告与三被告的共有财产,但原告要求确认的底商六间、商业门脸、住房两套均未颁发房产证。基于上述情况,本院确认某某街南的房产拆迁所得的财产为原告与三被告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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