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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的后果,需要根据过错大小而定返还的比例

发布日期:2022-01-20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本院认为:
原告通过与被告聊天,明知被告和郭XXXXXX无资格办理康复理疗师证书,而委托被告办理康复理疗师证件,虽说从原告支付被告办证款项后,双方行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因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委托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汪XXXXXX接收原告钱款后,与郭XXXXXX协商办理康复理疗师证书,其在协商办理康复理疗师证书中起主导作用,被告汪XXXXXX辩称自己是给原告帮忙,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被告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返还取得的财产并根据其过错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损失的数额酌定以未追回办证款的百分之五十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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