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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资产经营公司对被申请人某网络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申请人通过招标确定被申请人中标经营校内超市,根据协议约定经营期限至2021年2月28日止。期间因非被申请人自身原因,中标的超市开设地点由5处被调整为3处,且存在因非被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推迟进场等情形。鉴于该情形,2018年2月2日申请人多位负责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形成[2018]01号《会议纪要》,同意被申请人继续经营剩余3处超市,租赁期延长至2023年,年租金不变。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延长经营时限不符合《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的要求,且程序上只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未经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故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1.被申请人立即返还所承租的超市场地;2.被申请人返还所使用的申请人设备;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腾退日止,占有使用费按原合作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争议焦点】
1.双方以会议纪要的方式确定对原经营期限展期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租期展期协议效力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请执行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申请人通过招标确定被申请人中标常州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超市租赁经营项目,双方据此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因非被申请人原因出现经营点交付延期、经营点减少等情况,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以会议纪要的方式确定对原经营期限展期。该展期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原协议内容进行的协议变更,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宜作为合同效力评价的规范性依据。双方对租期变更系基于现实因素公平协议的结果,申请人不能以其内部管理规定,违反契约精神,破坏当事人的市场预期,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的仲裁依据不予支持。

2、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化营商环境视角的法理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履行事项发生变化后,双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维持合同继续有效并履行,符合法律精神和和谐社会价值观,应当予以倡导。同时,裁决认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变更内容,亦符合《民法典》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利的核心价值,也更能彰显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

【结语和建议】
1、市场主体应严守契约精神。契约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私法领域体现的最为充盈,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平等自愿、权利本位、契约救济等不仅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贯穿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重申:“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弘扬契约精神方面,法治是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为我国弘扬契约精神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行为指南。市场主体应自觉履行自身责任,维护企业信用,从而推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通过强化、倡导和弘扬规则意识与契约精神,促进全社会的法治氛围形成,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亦可以促进诚信中国的建设。

2、仲裁应发挥积极指引作用。平等保护作为商事裁判的价值基础,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能够给民营企业一个稳定的预期,在产权保护、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才会踏踏实实发展实业,民营经济才有机会实现可持续、繁荣发展。从仲裁机制的现实层面考量,这意味着要在个案当中将法的安定性原则落实到满足个案中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保护的需求中去,努力让每一主体在每一个仲裁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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