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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发布日期:2022-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价格听证制度与公众生活密不可分,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98年《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价格听证会便逐渐进入我国法制生活。但在价格听证会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取得理想的听证效果,在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听证发言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也引起了公众对价格听证的质疑。本文将简述价格听证制度的来源及运行机制,并结合实际案例,围绕现行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通过国内外一些已有实例,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对价格听证制度完善方面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听证参加人;互联网价格听证
小议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一、价格听证制度概述
  (一)概念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有关的行政决策以前,征求利害关系人建议和意见的一种重要行政程序制度。简单来说,听证就是听取意见。而价格听证,又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就是指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各界进行组织,特别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对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制定进行讨论的活动[1]。
  其中的价格听证会是价格听证的一种主要的形式,听证会的参与者包括听证主持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代表、相关利益单位代表、消费者代表等。需要举办听证会的服务和商品,大多聚集在与人们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自然垄断行业和公益性服务,比如居民用电、燃气、自来水、交通运输、通讯、教育、医疗等方面。
  (二)起源
  长期以来听证思想一直存在于西方国家,因此听证制度是由西方传来,但在现代程序法律意义上,听政作为的一种基本制度,有关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则要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一观点已然成为学界通说[2]。后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逐渐深化,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国等)逐渐完善了法律程序,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越来越成熟,这对听证制度法理基础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
  价格听证则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在司法领域内最早得以应用,之后于立法领域也得以广泛应用。但直到60年前,听证才真正成为一项重要制度,在美国首次被写入法律。20世纪后,行xxx力在各国政府极度膨胀,为了能够体现广泛的民意,在行政领域也普遍使用了听证制度。1946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听证程序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也因此成为行政活动的主要环节[3]。之后,各个国家都先后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而听证程序则无一例外地被列为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就目前而言,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国,行政领域的听证占据了听证中的大部分。
  (三)我国现行价格听证制度
  1、法律渊源
  要追溯我国听证会的历史,则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深圳,首先由它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审价制度,其在1989年建立了价格咨询听证制度,并且专门成立了“价格管理咨询委员会”,在进行重大价格决策的时候开始进行咨询听证,从此开创了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先河。
  我国最初引入行政听证制度,是在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此前,“听证”还只是行政学著述里的学术名词,对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还是陌生的。[4]由于《行政处罚法》的施行,使得我国对于价格改革和政府职能的需求有所转变,听证制度适用领域逐渐扩大,通过立法机关扩至行政决策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7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其中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标志着中国开始建立保障公共参与决策权利的程序制度,使听证程序制度从仅限于个别公民参与具体行政决定扩展至涉及众多公民具体普遍利益的公共政策领域。[5]
  再后来,原国家纪委于2001年制定了部门规章《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修订为《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后文简称《办法》),都为我国的听证制度进一步推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从最初仅仅名称的出现到后来有关原则的确定,再到具体规则的制定和操作流程的执行,听证制度在一步步地融入到我国的法制实践并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运行机制
  价格听证制度拥有有序的运行机制,《办法》(2008年实施)对听证会的程序有着详细的规定,根据《办法》的规定,目前关于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基本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准备阶段:首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听证的具体实施方案或者对已有的定价听证方案进行事先审核,然后由该部门向社会公告关于听证会参加人员名额的产生方式以及报名办法,再然后由听证组织机关将听证会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会的参加人员手中,最后在听证会举行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方案要点以及参加人员进行公告;二、听证阶段:开始时,先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的听证纪律、注意事项以及本次听证会的参加人,然后由定价方案提出人进行对本次定价听证方案的有关陈述,紧接着由检查人介绍关于该定价成本的监审相关情况以及监审结果,其中听证会的参加人可以对定价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有疑问时也可以向检查人发表询问,最后听证主持人进行总结发言;[6]三、后期阶段:听证会结束后,所有的参加人都需要对与本人听证笔录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并签名,定价机关会在充分参照听证报告的基础上作出价格决策并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最后定价机关应该将听证报告和定价方案提交政府,便于政府能够做出回应。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价格听证实践运行情况
  价格听证与我们百姓的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自从1998年5月《价格法》正式实行之后价格听证便是我国各界人士所关注的重点,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举行着,仅1998年5月至2001年5月短短三年间,上海市就举行了八次听证会,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01年的“乔占祥诉铁道部案”轰动一时,是我国首例因价格听证问题提起的诉讼,在当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也都对其进行了报道。这起诉讼案件的结果推动了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对当时《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出台具有决定性作用。200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首次举办了第一个全国性的价格听证会——“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听证会”,即铁路春运调价听证会,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这次听证会探讨的是作为垄断企业的铁路如何定价的问题,政府在指导垄断企业定价应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以及怎样使政府的决策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7]可以说这次听证会的内容关乎着我国所有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电视台的配合下更是第一次采取了现场直播的方式,在当时影响的十分重大。
  以福州市在2017年6月22日举办的巡游出租车指导价听证会为例,本次听证会共审核了2种出租车定价方案:方案一,车公里的租价调整为2.2元,提高0.2元,停车等候和低速行驶费从0.4元变成0.6元,其它不变。方案二,车每公里的租价保持不变,但停车等候和低速行驶费从0.4元增加到0.8元,等候费每分钟增涨0.4元,等候费的调幅达到100%。这样调价后,出租车行业的收入有所增加,司机会更愿意从事这项职业,他们将愿意在拥堵地区载客,从而降低拒载率,缓解乘客在拥堵区域和高峰期时打车难的情况;但站在乘客的角度,他们在拥堵路段打车的费用将变高。根据这两份调价方案,未来打的费无一例外都将提高,并且将出租车政府定价变为政府指导价。另外,根据听证资料显示,在参与本次巡游出租车指导价听证会21名的参与人中仅有由参加人由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开征集产生的10名消费者,而其他听证会参与人则都是由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直接产生。
  价格听证制度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不仅遵循了市场经济的形势,而且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平稳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听证会一直以合法、公正、公开、效率为基本原则,是为了保障价格听证能够真正做到公众参与,实现价格决策的民主化,然而近年来,从价格听证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最终的听证效果都不是十分的理想,大多数的价格听证结果通常都是越听证价格越涨、通货膨胀也越来越严重,这些现象出现使得我国价格听证制度自身的公正性以及结果的有效性在社会公众内心产生不信任和质疑。虽然在后来2008年为修改了有关的规定而出台的《办法》使这些情况有所改进,但有关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急需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述的案例,结合《办法》(2008年实施),我认为我国现行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
  1、听证主持人制度的缺陷
  在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中,听证主持人担任着听证会的主导作用,是整场听证会的灵魂和核心,在对价格听证负有责任的同时拥有的极大的权力。根据各国实践,听证主持人需要拥有着如法官一般的独立性与中立性:独立性是要保证主持人听证行为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同时根据职权分离的原则,听证主持人的听政行为要与听证相符合;中立性是要求听证主持人做到不偏不倚,以第三方中立者的姿态参与到价格听证中,而不偏袒定价方或消费者一方的权益。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影响着听证结果的公正与否,因此至关重要。正如《美国行政法》中所说,“听证主持人头戴三顶帽子,一顶是当事人的帽子,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一顶是行政机关的帽子,听证官员必须注意对政府有利的证据,维护政府的利益;一顶是裁判官的帽子,听证官员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衡量各方面的利益,作出公正的裁决。”[8]
  但是,根据《办法》第七条,“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根据这条的规定,在价格听证会上有关的政府不单单作为价格听证的一方当事人参与到价格听证活动中,还会以价格听证的组织者参与到听证活动中来。这样的制度使行政机关好比做了裁判员,又做了运动员,在听证会上双方必然存在不同观点甚至争议,需要多方进行讨论,而主持人在身份上的多重性,难免会使听证会存在不公正的地方,比如双方发言的次数等。比如,在2009年,黑龙江哈尔滨市在水价上调听证会过程中,台下传来“主持人不公平”的声音,一位群众代表激动地拿起手中的矿泉水向xxxx台扔去,他表示,从听证参加人发言开始,他就一直举手要求发言,但是一直都没被主持人叫到名字,这明显不符合听证会的程序。[9]哪怕是主持人想要力争公允,但只要不是中间立场,就多少会有偏倚,也容易引起民众的质疑,让他人觉得颇有监守自盗的嫌疑。
  2、听证参加人员选任方式及比例不合理
  由于听证的内容和举行的层次不同,作证者的利益代表性在范围和明显程度上也有所不同[10],虽然听证参加人员的选任方式根据《办法》,是随机选取的,也有着具体的选任办法,但是所有听证选任流程都由政府部门全权负责也并没有以公开透明的方式产生,把所有的权力揽在了自己掌握之中,这样的机制很容易引起公众质疑,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若不能很好的行使权力,也更容易进行暗箱操作,破坏价格听证的公正性。
  其次,根据《办法》第9条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我们知道,消费者在在日常生活中占据着较大的比例,拥有很大一部分人群,但在价格听证制度中,消费者属于明显弱势群体,在全国各省各市的价格听证会中,很少有消费者人数超过半数的情况,比如上述的福州市巡游出租车指导价听证会上,总共有听证参加人21名,只有10名消费者,在听证参加人人数本事就少的情况下,消费者则更少,这样的听证代表可能只涉及到一部分少数人群,完全不能做到面面俱到,顾及到众多消费者的权益,为所有消费者发声。
  3、听证发言方式不合理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根据这条规定的内容,所有参加价格听证的人员必须经过申请后,成为价格听证的参与人才能够进行发言提问。也就是说,除了申请听证的参加人员,其他人员只能够旁听,并无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权利,而只能作为旁观者而无权参与讨论。这样的发言程序较为繁复,很多公民会觉得程序复杂而不申请;即使有的消费者、公民进行了申请,由于听证会的参与人员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而每次参加人数都有一定的额度限定,未必申请就能成为价格听证的申请人;还有一些公民不太关注政府信息,根本不知道价格听证会的发言还需要申请,因而在旁听时才发现无法发言,空有一腔热血、一肚子的话却无处可说。
  以上情况在听证中及易发生,当旁听人员无法进行发言时,会大大降低公民参加价格听证的热情,进而觉得价格听证会流于形式,参加的意义不大,使公民参与度降低。而且这样的发言程序要求,确实无法听取众多群众的声音,只能了解听证参加人的意见,但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只是部分意见甚至只是官方意见,并不能代表所有人,这样必然导致一些人认为价格听证会只是政府做的表面工作,并没有真正听取采纳大众的意见。
  4、价格听证制度陈旧与时代脱节
  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网络越来越普及也发展的越来越成熟,可以说,人们的生活几乎已经离不开网络离不开新媒体了,但是现行《办法》是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距离现在已经有近10年的时间了,该法规只有在第二十九条中,简略的叙述了新媒体在听证中的作用,说:“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通过此法条,只简单说明了可以通过网站听取意见,但没有具体阐述如何通过网络进行价格听证的意见听取,也没有相关程序事项的说明。而在实际的价格听证会中,除了在网站上进行通知、公告等运用到新媒体,其他也极少发挥互联网在听证中其他方面的作用。
  时代在日新月异的变化,十年前的法律较之今日已经有所滞后,价格听证制度的形式多年来一直没有什么变化,仅限于现场听证的形式,而现场价格听证制度有着许多当下已经可以避免但还未避免的局限性,比如听证时间的局限性、听证参加人员的局限性等。如今,互联网已经进入到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每个人的生活都与网络息息相关不可分割,在价格听证的制度上有许多之前存在的缺陷是可以通过结合网络而进行弥补的,因此,应该跟紧时代的步伐,在价格听证制度中逐渐完善网络听证的内容,让价格听证制度更加完善。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对价格听证制度的新构想
  通过上文所述,虽然现行的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但我们不能就此否认价格听证制度所带来的价值思考以及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已经取得的成果。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我国的法治正在逐步地探索和完善之中,价格听证制度本身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民主性、公开性,同时也能增加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共事物的管理和参与,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
  就本文所提出的一些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内外一些价格听证的实例,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以下是我的一些想法:
  (一)引入独立第三方作为主持人
  在价格听证会的实践中,听证主持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在听证会中应处于中立地位,“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主持的公正听证是行政裁决程序……”,这正是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教授所强调的。[11]与之相对比,在我国的价格听证会中,所有的价格听证会主持人全部都是由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出面负责担任,这使政府部门同时拥有了双重身份,难免存在不公,引起公众质疑,从而影响价格听证的效果。对于这种政府在价格听证中即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情况,我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引入一个独立于政府、经营者、利益相关者的第三方作为中立的听证主持人。
  1、可行性与优点
  我国在政府绩效考核已经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制,是指独立于被评估政府的社会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12]在价格听证制度中,我认为也应该专门规定一个与价格听证无利益关系的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单独的第三方来担任价格听证的听证主持人,专门进行价格听证的相关制度的系列工作。这样既能避免政府作为主持人在与己方相关时先入为主有失偏颇,消除公民的疑虑和不信任,也有益于摒除政府为追求某些利益通过机关内部对价格听证制度从中干预;同时在听证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可以及时提供一些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以便政府部门能够及时改正。
  2、具体运行机制
  “听证主持人的选任一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行政法官,美国就是采用这种方式。行政法官和其所服务的机关在职务上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在该机关主持听证活动不负责该机关其他的活动,也不听命于该机关的负责人;第二种是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或者从行政机关所属职员中指定,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这种方式。”[13]行政法官属于大陆法系地区行政法院中的具有审判职权的人员,我国现行的价格听证制度的主持人,就是由行政机关中的人员担任的,但是,是由与之有联系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的,要保证价格听证的公正,就要引入独立第三方作为主持人,因此听证主持人可以来自与此次听证毫无利益联系的其他行政部门,但这种情况必须由与价格听证有关联的多方共同协商任命,而不能由某一方单独决定后通知其他方;也可以通过立法,专门设立单独的听证主持机构,不涉及任何一方的利益,只在听证过程中作为主持人来参与价格听证,来保证主持人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二)完善听证参加人各项制度
  要解决听证参加人员选任方式及比例不合理的问题,我认为要完善有关听证参加人的各项制度,首先要明确听证听证参加人员的构成及其职责,其次是制定规范合理的听证参加人员的选任制度。
  1、明确价格听证参加人员的构成及其职责
  价格听证会一般涉及广大的公共群众的利益,马克思曾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14]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员也必然是关乎其切身利益的人员。因此,我认为一场规范的价格听证会的听证参加人,除了中立的主持人外,还应该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代表、厂商相关利益单位代表、消费者代表、第三方专家代表、旁听人员等几方的人员。
  在确认听证参加人的群体后,要分别明确他们的职责,台湾一位学者也认为,“要明确化或细致化并赋予利害关系,以防止听证变为毫无意义的作秀。”[15]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听证会的组织者,应该起到引导的作用,有总领全局、把握价格听证会进度的作用;厂商相关利益单位是价格听证中不可或缺的一方,比如在出租车计价的听证会中,出租车公司则为厂商相关利益单位,它需要提出价格听证的相关方案,并做好介绍和解答的工作;消费者是价格听证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人群,他们与价格听证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具有显著的代表性和普遍性,也更能显现出民众的意见;专家按其作用性质分为法律和事务性两种:法律性专家是指在行政立法听证中,处理立法法律技术方面的问题,包括条文和衔接方面的技术;事务性专家则是指在行政立法听证中,处理除相关法律问题以外其他技术性问题的专家,他们在听证会中主要起辅助配合的作用 。[16]价格听证中,专家作为身份比较特殊的一部分人群,作为比较专业的人出席价格听证会,主要是起到专业答疑和分析的作用;为了能够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价格听证会的意见,也会邀请旁听人员参加。
  2、合理的听证参加人员的选任制度
  听证参加人的选任关系到价格听证会的公平公正,需要做到公开规范化,要通过公开的公告、选拔、公示等方式,做到合理选拔、透明选拔。从选拔条件开始就要做到公开,提名、投票等方式也要完全公开化,不要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
  上述所说的各方代表,要合理的分配,尽量避免政府人员多于普通民众的情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厂商相关利益单位的代表,不能仅从领导者中选取,要有适当比例的工作人员和职工等,尽量包含组织中不同职位、不同层级的人员;价格听证中,消费者是最大一部分人群,其代表的选任最为复杂,简单的通过“随机选取”或者是“组织推荐”,显然已经不太符合当下的需求,要尽量涉及各个阶层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统计学中“分层取样”的方法,这样能顾及到每个阶层的消费者,在听证会中获取来自各个阶层的看法和建议;至于专家学者,以前价格听证中的专家都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这样的选任制度难免让群众质疑专家的中立性,要避免这种情况,可以从高校、科研机构等地方选取人员组建一个专门的几个听证的专家数据库,当进行价格听证会的时候,专门从中随机抽取相关人选作为价格听证的专家。
  (三)制定互联网价格听证制度
  上文还提出了在听证过程中的发言机制设置不合理、公众参与度不高,以及价格听证制度陈旧与时代略有脱节、法律对互联网价格听证缺乏规定、互联网听证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应当对此进行专门的互联网价格听证的立法,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和细化,正式互联网价格听证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或法规。
  1、互联网价格听证行为的普遍性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政府在进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也不断与时俱进,逐渐普及了新媒体的运用,网络平台已经慢慢成为群众进行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平台。
  (1)国内互联网价格听证的案例
  尽管互联网价格听证在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但在一些相关政策文件中已经有所涉及,比如在《xxxx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政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就有涉及网络听证的内容,《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办法》则明确规定了将网上听证列入立法听证形式。
  在价格听证的实例中,对互联网价格听证也有一些地区进行了实践,比如在2017年河北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在河北物价网上进行了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的网络听证,就运用的互联网的优势,采取网上公开报名的方式,不限人数、身份,凡是具有中国国籍、满足18周岁的条件,均可通过互联网进行实名注册报名,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一些地方在召开现场价格听证会的同时,允许网络用户登录互联网听证平台,观看实时滚动最新的信息,而且不仅可以旁观,还可以发言参与。这些国内互联网听证的实例,都取得了较为成功的效果,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获得了较高的评价,有的媒体声称“网路价格听证是一种趋势。”
  (2)国外互联网价格听证的案例
  不仅国内,国际互联网价格听证也逐渐走向价格听证的舞台中央,各个国家都在积极地鼓励创新,利用新媒体来提高公共决策中公众的参与度。
  早在2000年11月,英国内阁就颁布了法令,正式宣布,所有的英国公民在对政府文件存有疑问时,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咨询,并可以提出意见;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房屋租金的改革中,政府为了协调好租客与房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在2004年4月到7月之间直接利用互联网与有关群众进行协商,及时了解到了群众的利益诉求,并最终成为了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2、互联网价格听证的优势
  现场的价格听证会存在着很多的局限性,比如参与度不高、听证会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听证参加人选择困难以及听证发言人的选择不能面面俱到等等。与之相比,互联网价格听证就具有了一下优势:
  首先,互联网价格听证可以突破时间空间上的限制,提高听证会的参与度。在互联网上举行听证会,可以免除听证人员在某一时间内必须聚集于一个具体场所。现在手机平板电脑都成为的生活必备品,网络基本做到了全覆盖,因此只要有网络和上网工具,就可以进行互联网的听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只需要提前通知好时间,就可以进行价格听证。而且在网络上,没有了空间的局限性,也就不存在人数的上限,只要想参加价格听证,具有中国国籍、符合年龄要求就可以实名注册参加。
  其次,互联网价格听证可以顾及多数人的意见。现场听证会中的发言只有听证会的参加人才能够发言,而旁听人员并无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样的听证会,能听到的意见很少,不能覆盖所有人的想法。运用互联网价格听证,可以让所有在线的实名认证过的人员参与其中,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能听到群众的声音,而不只是某个听证代表的代表性意见,这样收集的意见更具有普遍性,契合群众的需求。
  最后,互联网价格听证可以给与听证参与人的更多的思考空间,提高价格听证会的质量,以达到听证会的预期结果。当前我国的价格听证会要现场参与、发表意见等都要在现场进行,有时涉及一些稍微专业一点的领域时,非专业的听证参加人可能不能够完全理解,因此无法给出合理的建议甚至认为参与讨论较困难。但是如果进行互联网价格听证,当设计一些专业性问题有困惑时,参与人可以随时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大致的了解,对专业性信息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这样更有助于提高价格听证会的质量。
  通过上文的分析,价格听证制度作为我国行政听证中的重要内容,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对价格的形成与调整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其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也有着不可比拟的作用。当然,我国现有的价格听证制度还有着某些的弊端,但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定会在法治社会日渐强大的过程中,一步步走向成熟,在实践中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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