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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又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

发布日期:2023-03-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劳动者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又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出处:( 2022 )青民申 58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从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又与用人单位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两份合同已履行完毕,没有证据证明该两份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或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就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过异议,故对劳动者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实务总结: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其权利。但对于该权利用人单位仅有配合义务,并无提醒义务。即劳动者提出行使该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但劳动者未提出行使该权利时,用人单位继续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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