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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实际应用情况与理论的差距对比

发布日期:2024-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法律也开始逐渐健全起来, 其中, 对于民法总则的健全更是越来越完善, 但是, 在民法总则越完善的同时, 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专家对实际存在的民法总则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研究, 并对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让民法总则更加完善的一些方法。本文主要对民法总则实际应用情况与理论之间的差距进行对比, 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并提出了一些可行的立法建议, 从而让我国的法律更加健全。

  关键词:民法总则; 法律; 制度; 立法建议;

民法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 只有健全国家的法律, 我们的国家才能发展的更好, 成为世界上排名靠前的国家。为了完善我国的法律, 我国每年都要对法律进行修正, 即使这样, 我国法律依旧存在很多的问题, 在执行法律的时候总会出现实际情况与理论不相符的问题, 这样的问题越来越多, 从而影响了国家的发展, 因此, 很多专家对于这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 最后得出了几条解决方法, 以便于我国的法律更加健全, 让我国发展的更好。

  一、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民事立法在实施的过程进行分析总结, 专家发现在民事立法的时候总会出现民事立法中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 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主要的几个方面:

  (一) 民事立法中认可的民事行为效力及未完全生效的法律行为

  我国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中, 民事立法中, 我们认为行为效力的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第三人撤销民事行为等。在实际立法的时候, 我们总会发现很多的问题, 主要原因是由于行为效力不能包括所有的类型, 有很多的问题不能进行合理的处理, 从而导致在立法的时候出现很多的问题, 在对行为效力的内容进行规定的时候, 没有把尚未完全生效和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行为进行单独的规定, 从而导致立法人员在处理这一系列问题的时候不能完美的进行处理, 从而导致有很多不合理的问题出现, 从而导致很多群众质疑我国的执法力度, 从而导致我国在未来的发展并不好等。

  (二) 民事立法中的一般生效条件

  在《民法通则》中, 我国对于一般生效条件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述真实, 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情况中, 并不能很好的实施, 有很多的专家都认为一般生效条件的规定不能如此的大众化, 应该将一般生效条件的很多内容进行严格的规定, 其中, 尤其对一般生效条件的内容进行严格的规定, 只有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定, 那么在实际立法的时候立法人员才能对生效的合同以及其他事件进行严格的处理, 才不会出现对生效人的误解或者其他情况出现, 从而让我国的发展更好。

  (三) 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很多实际立法情况下, 都会出现一些由于合同无权处分的情况, 这样的规定一直备受争议, 在《合同法》中有规定,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订立的合同有效, 这样的规定一直是立法人员在执行的时候经常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在专家对于这些法律进行实际调查中, 专家发现在夫妻共有财产处分案件中, 夫妻一方独自出卖房产, 另一方可以追回损失, 但无法改变房产已经出卖的既定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之下, 执法人员很难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以及执法的力度, 因此, 专家认为在对无处分权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上我们应该更严格的进行规定, 保证不会出现以上问题, 让我国的法律更加健全, 让我国的发展更好更快。

  (四) 绝对无效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1) 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 自行为开始起发生, 该行为之意思, 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 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 无需任何人主张, 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 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 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 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 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在这样的规定下, 我们发现在对法律法规进行执行的时候, 经常会出现很多的问题, 由于绝对无效法律行为的存在, 在对一些问题进行处理的时候, 我们会发现很多的立法人员在执行的时候不能完美的分辨绝对无效法律行为的存在, 因此, 在执行的时候, 经常会出现无法判断或者判断出错的情况, 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引起了社会的注意, 从而, 很多专家认为要对绝对无效法律行为进行修改。

  在民法总则出现很多问题的情况下, 专家认为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并提出解决方法, 从而让我国的法律更加的健全, 从而让我们的国家更好的发展。

  二、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立法建议

  在对民法总则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之后, 专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些方法:

  (一) 完善法律行为效力体系

  由于我国民法总则在对行为效力的规定中出现很多的问题, 因此, 我们要对行为效力的规定进行重新的整改, 从而保证法律的正常进行, 主要对行为效力的整改有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尚未完全生效法律行为和相对第三人无效法律行为, 我们要将其与行为效力进行分开规定, 从而绕过执法人员更明确的分辨;2) 对行为效力的规定, 我们要更加的精确, 尽量让执法人员更精确的分辨。只有让执法人员可以正确分辨行为效力的存在, 在对很多民事案件之中, 执法人员才能做出更精确的判断, 从而做出合理的决定, 保证人们的权益。

  (二) 取消一般生效条件

  在实际对民事总则进行执行的时候, 一般还会出现对一般生效条件的不能完全分辨的情况出现, 在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 执法人员往往不能按照规定对于人员进行严格的处理, 因此, 为了让执法人员对于一般生效条件更好的进行分辨, 专家给出了两种办法:1) 取消一般生效条件;2) 严格的规定一般生效条件。对于这两种方法, 专家对这两种方法实施之后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由于一般生效条件在很多规定中并不重要, 因此, 专家认为对于一般生效条件应该采用取消的方法, 因为严格规定的过程太过复杂, 并且规定之后也还是会出现执法人员不能很好的分辨的问题, 因此, 取消一般生效条件是一劳永逸的办法。

  (三) 合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

  由于我国民法总则在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中出现很多的问题, 因此, 我们要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进行重新的整改, 从而保证法律的正常进行, 主要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整改有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处分合同, 我们要将其与无权处分合同进行分开规定, 从而绕过执法人员更明确的分辨;2) 对无权处分合同内容的规定, 我们要更加的精确, 尽量让执法人员更精确的分辨。只有让执法人员可以正确分辨无权处分合同的存在, 在对很多民事案件之中, 执法人员才能做出更精确的判断, 从而做出合理的决定, 保证人们的权益。

  (四) 整合绝对无效规则

  在实际对民事总则进行执行的时候, 一般还会出现对绝对无效规则的不能完全分辨的情况出现, 在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 执法人员往往不能按照规定对于人员进行严格的处理, 因此, 由于绝对无效规则在很多规定中并不重要, 因此, 专家认为对于绝对无效规则应该采用取消的方法, 因为严格规定的过程太过复杂, 并且规定之后也还是会出现执法人员不能很好的分辨的问题, 因此, 取消绝对无效规则是一劳永逸的办法。

  三、结语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 只有健全国家的法律, 我们的国家才能发展的更好, 成为世界上排名靠前的国家。为了完善我国的法律, 我国每年都要对法律进行修正, 即使这样, 我国法律依旧存在很多的问题, 在执行法律的时候总会出现实际情况与理论不相符的问题, 这样的问题越来越多, 从而影响了国家的发展, 因此, 很多专家对于这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 最后得出了几条解决方法, 只要我们按照以上方法对我国的法律进行修正, 那么我国的法律就会更加的健全, 从而让人们更好的生活, 从而更好的建设我们的祖国, 让我国成为世界上法律健全的国家, 成为名列前茅的国家。

  参考文献
  [1]江旻哲.浅析民法总则对概念之规范用词[J].法制博览, 2017 (18) .
  [2]朱广新.制定民法总则的若干制度反思: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法律规范的逻辑合理性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 2015 (10) :2-15.
  [3]董学立.民法典编纂视野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体系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 2017, 25 (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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