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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部门的申请仲裁书 是否可以得予以支持,那里不足需要修改,请指教!

广东-东莞 10-06 21:25  悬赏 25  发布者:羽柔缤纷 给我留言  回答:(1)
申请人:张雪莲,女,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湖北省钟祥市丰乐镇山河村五组51号。现住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宵边上洋路21号。联系电话:13215298187

  被申请公司:港丽酒店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莲峰路78号。电话:81889123
 
  法定代表人:冯对福 职务:经理  电话:18122828838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2000元(2013年9月1号­_2013年9号30号期间)与押金1000元。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4月14号至2013年9月30号(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10000元。
    
    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补缴2013年4月14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四、裁决被诉人与申请人(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签订的自愿书无效(附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3月14日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前台收银员一职。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月休息4天,试用期前三个月工资为1800元,满试用期三个月后,工资为每月2000元,其中每月扣押金200元,直至扣满1000元。因酒店不包括食宿,也没有其它应有的福利,因工资不够生活开销,为此,我于2013年7月25日以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平、自愿的原则”为由向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了辞职!由于被申请人以未招到新员工为理由而拒绝我多次!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9条第37条第38条第3项第46条第1项第82条第84条等多项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局)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劳动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局)

  申请人:张雪莲

  2013年 10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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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11 10:25
写得很好的,该项写的主张都写了,当然其中的第三项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的。
其实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证据,如:工作证(牌)、工资单(条)或银行明细、押金收条等。
同时要注意对方可能的耍赖,如不顾事实的否认、甚至制造假证据(如在你以前签名的纸上打出假合同来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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