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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关于工资的问题

辽宁-大连 03-31 16:56  悬赏 20  发布者:茗茗 给我留言  回答:(4)
合同中约定工作满整年发第13个月的薪水,就是满第12个月发双薪,现在工作正好是满一年,本应该在4月份发双薪,但是现在公司再没征求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延迟发放这第13个月的薪水,请问延迟发放是不是也是违反劳动法,员工是否可以不接受这个决定。
问题补充:
如果公司以经济危机为理由,要求晚3个月或更长再发放该部分工资,与员工商讨后,员工是否必须要接受,晚发放的部分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如果目前企业确实经济不好,但员工不想晚发,必须要求企业按时发放,是否合理。
前提是企业虽然经济出现问题,但以目前的能力尚且可以支付这一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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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31 17:47
1 违法,2 劳动局投诉
回复时间: 2009-03-31 20:07

 延迟发放也属于拖欠工资,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回复时间: 2009-04-01 07:17
首先要看这种发放第十三个个月工资的规定是否在你们合同或是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有的话,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发放.如企业不存在经济危机的问题,那么企业在与员工商讨时,员工有权不接受,但如果系关员工切身利益的事员工表示理解并认可晚发,那么可以晚发
回复时间: 2009-04-01 11:35
既然劳动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公司不按照约定支付13个月的工资就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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