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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种补偿

黑龙江-黑河 03-10 15:36  悬赏 0  发布者:mglyjn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件①:2010年3月末卸冒奶是中午换饭时发生的,当时化验室通知中控室配料奶杂质不好,要倒罐。由于换饭时间,人手不够,屋里屋外都我一人跑,当时情况异常紧急。我手动点了换罐程序就跑出去了。(实际上罐没有换过去。)导致卸冒奶。(正常不需切罐,但那灌液位计坏了)
我不理解:(1)众所周知,××××公司的设备是德国GEA公司的全球尖端的设备,完全自动化,换罐不需人工干预,由液位计控制。但是液位计坏了,车间领导及工段长都知此事,谁也不安排修理工维修或更换。这无形中增加了操作工的工作量也增加了操作危险系数,跑奶事故发生了。车间领导及工段长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可公司却把责任硬推到我头上。
(2)自从液位计坏后需要手动换罐,这个操作方法单位也没正式培训过。出了事却让当事人负责,这很不合理。
事件②:二○一○年五月初,那天我白班,生产一段婴儿奶粉。当时生产一切正常,车间领导决定做实验,把最后三锅每锅四吨粉改为三吨粉,结果后处理发现粉杂质就不行了(那时我已下班),主任和段长来前处理查原因,让化验室对罐里的奶取样检测,结果合格。连续多次取样都合格。(有化验室记录为证)这说明过滤没问题。他实在查不出原因就把责任推到我晾在架子上的过滤布好坏没分开上。那天交班时最后一锅马上就要出完料了,出完料后所有过滤布都要一起放在消毒槽里面消毒。分开好坏过滤布有何意义? 基于以上两个原因,公司把我第一次开除了。
我不理解:(1)搭在架子上坏的过滤布我没使用与粉不合格有何关联?
(2)交接班是双方的事,为什么只罚我一人且罚五千七。
(3)巨额的一次性罚款已违反中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4)新劳动法规定无“开除”的说法了,可单位还是一意孤行。不搞清原因就乱执行制度。
事件③:基于以上两件事,我找到总经理说明情况。总经理说我奶油生产能力不行,出油率太低。原来是车间领导向公司领导隐瞒了事情真相。出油率低栽赃到我的技术不行上了,我便道出了真相:黄油生产前,段长安排我自己一班,甲、乙俩一班,共俩班生产无水奶油。段长找我谈过,我说他俩经验少,生产异常时他们处理不了。或者他们会在生产无水奶油前会得病。(以前生产无水奶油,他们肯定不是事假就是病假。就我一个人干。)干脆生产时我带他俩干吧,不生产的时候我在家睡觉。段长说,你别装大手,他们肯定能干好,后来在给我们开早会,段长说:“某些人别以为自己很了不起,那玩意不用长手,长个爪子就能干。生产配方粉时多少技术一流的人滚了,咱厂不照样生产吗……”后来生产无水奶油时,我第一天生产24小时,生产一切正常。第二天早晨,甲来接班了。可我还没到家,段长就给我打电话,让我继续上班。段长说:“甲住院了,乙也在哈市入院治疗,很重的病。现在没人生产了”。我说我实在上不了班了,这24小时,就我一人,换饭的人都没有,就连上厕所都提心吊胆的。精神高度紧张,现在我头疼上不了班。第三天早晨我上班,无水奶油设备依然运转,当时车间副主任在现场。我问他还没生产完吗?他说生产不下去了,被迫清洗了。清洗结束,继续进料。刚开始进料时由于稀奶油已酸败,生产不正常,我就步步请示主任干。(段长什么也不懂)最后生产出的黄油已分层,下部不是纯油,车间就让我把它放入地沟。我向他要信息联络单,他也没给。并让我生产完毕就放掉非油物质,我算一下时间是凌晨生产完,我很害怕,没敢生产完毕马上放。我就磨蹭到早晨人都来齐的时候我放的。我放完油车间主任还来看看我是否放干净了,我又开了一次阀,当时配料工也都在现场。监控也记录了一切。但是公司硬说我私自放油,说车间主任不承认让我放油。
我不理解:(1)我道出实情,且我为单位挽回两万多元经济损失,铲除了“祸厂殃民”的车间领导,单位不但没奖我,还罚我五千多,是我说真相说错了?公司不是讲赏罚分明吗,我说真话不算有功倒有错吗,为何对我只罚不奖?
(2)巨额的一次性罚款已违反中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3)我要求看监控录象看田林当时是否在场也遭拒绝。
(4)作为前处理段长,他应该比我们工人更具有主人翁意识与素质,可他却知情不报。最后是我说出真相的,难道他的责任比我还小十倍吗?就算没证据证明他知此事,在前处理发生的事,前处理都知道了,就算他不知,他也有玩忽职守、失职之罪名吧?这样的段长都不开除,就开除我?公司执行的是什么制度?
(5)黄油事故还未处理完毕。***公司制度中“三不放过原则”中的原因不明不放过。因为段长指挥不当,他不了解黄油生产人员的实际水平。如果当时他听取我的建议就不会出现黄油事故,更不会有后来放油之事了。可为何凡是涉及到段长的责任,公司就不了了之呢?把段长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强加到我的头上。这个时候“制度管人,数据说话”哪去了?难道“段长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公司制度对段长无用?
(6)黄油的杂质放入地沟已成事实,此事有两种可能,一、我私自放入地沟;二、车间主任命令我放入地沟。假设是第一种可能:1,如果我要私自放,应该在大家都没上班时放,这样没人看见会更安全。我怎么可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明目张胆的放呢,我就不怕别人去向车间及公司的领导汇报吗?2,生产不合格黄油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我怎么可能去冒险私自放油,帮别人开脱罪责呢?由此可见,我根本就没有私自放油的动机。所以这就是车间主任逃脱责任,无理狡辩。事实可以证明是第二种可能。本来我接班以后生产就不正常被迫清洗呢,我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操作,我怎么可能不步步请示领导私自做主呢?我会把领导应该负的责任都揽到自己头上吗?如果那次真是我的责任,车间主任应立即辞退我,能留我到今天?以前辞退中控人员都是技术过硬的。不行的反而干的都挺好。那些技术一流人员是不是也都跟我一样知道的事太多了呢?况且都是悄悄辞退,且他们都没有声张过。正因这样,车间也想用同样的手段将我辞退,这样他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事实也证明了,那次实验粉不合格跟我没关系硬栽赃到我头上的最合理的解释了。
事件④:由于我多次找总经理说清这些事情,最后也同意我上班了,但是生产副总把我调到门卫去了,生产副总说把我罚款大部分减免了,就罚三千多块钱在以后工资中每月扣除三百元,并把以前欠我的工资给我。但我上班约半月后发现工资卡里没钱,我找生产副总问当初约定怎么没兑现。他又不承认说把以前工资还我的事了。且说想要回工资就写借条,不写就开除。最后就又开除了。
我不理解:(1)我俩之间的约定无证据就不多说什么了。但公司做出什么决定是不是都应白纸黑字的写出来?生产副总为何当时不敢写?还说如果想拿回工资你就得写借条,不写就开除。我真搞不懂,我的工资为何还要写借条?不写就开除是公司哪条哪款规定的?
(2)本科生去把大门,车间会黄油生产技术的工人中就我一个了,车间是最需要我的地方。可得罪了“红人”宁愿单位受损失也要保段长,这是为何?
第二次开除应该给我个合法的理由。
事件⑤:我休班,段长多次给我打电话,我手机没电,关机充电还罚钱。
我不理解:段长乱执行公司制度。我没拿公司的补助。凭什么罚我?
事件⑥:强制工人天天来单位打扫卫生。若不来就罚钱。(单位监控及财务罚款单为证)
我不理解:此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应给我们加班费且按150%---200%赔偿我。生产副总不承认我们休班来单位打扫卫生并罚款。监控就是证据,所有休班人员来打扫卫生了,还有罚款单也是证据,罚款单上的日期加上考勤表上的,两者就能证明我是休息时间来打扫卫生的。这些是赖不掉的。身为生产副总,车间工人加班与否都不知道?这样的领导也合格?来打扫卫生罚工人的钱应如数还给工人,因我们是挣效益工资的,休班来打扫卫生根本没拿公司的工资,凭什么罚我们?义务劳动还罚款哪条哪款规章制度规定的?公司仍然置之不理。
事件⑦:有一天我是夜班,上午打扫卫生11点多还不让走,我跟段长请假就走了,回过头段长不承认,硬是罚我二百块钱,理由是按早退处理。
我不理解:没证据的事我就不多说了,请领导查查那天的监控,我那天夜班早退了吗?我休息时间即使没请假走了,也不能罚钱吧?怎么乱执行制度?按杀人处理多好?这样就直接拉出去枪毙了,不是更省事吗?这样的人配当段长吗?连人格都没有,出尔反尔还配当领导?
事件⑧:最新《劳动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段长对我多次试用已违犯《劳动法》,这是变相克扣工人工资应加倍赔给我。
事件⑨:我是2006年来到完达山的,可是“三险一金”, 2008年才给我上。应该把以前的“三险一金”给我补上。
事件⑩:由于单位的误判,我从去年五月份至今没有生活来源,应该给我生活费;
事件11:拖欠我的工资应该给我并加发25%的补偿金。
事件12:由于单位领导误罚,导致我精神压力很大,现在脱发很严重。请求给我精神赔偿。
  除以上事件中,精神赔偿应该索要多少钱?我说的这些其中哪些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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