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5)
www.110.com 2010-07-15 09:38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从理论上讲,我们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保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现代社会的商品流通和交易安全,因此民法学上通常认为它属于原始取得的一种。因此,我们认为允许被盗物品投保的法理依据是公平、诚信原则,或者说,是基于一种现实的期待,也就是说,善意的购买者对于他所要买的物品有一种期待,而无论这种期待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该物品的价值还是使用价值。因此,尽管要证明买方善意无辜并不容易,但是一经证明,投保人是具有保险利益的。
从另一个角度讲,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根本目的是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更好的实现保险“分散风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从这一根本目的来看,若将被盗物品的善意持有人排除在有保险利益的人之外,显然不能充分实现保险利益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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