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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下)(3)
www.110.com 2010-07-15 09:38

  (二)代签名保单的效力

  在人寿保险实务中,对于代签名保单应如何处理,是认定其尚未成立,还是已经成立但应归无效,抑或应确认其有效,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人返还已交保费,保险人可否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寿险公司和审判及仲裁机关多认定其无效。我们认为,寿险实务中发生的绝大多数代签名保单都不是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将代签名保单一概或轻易地被认定为无效,则不仅意味着被保险人、受益人得不到保险人的风险保障,而且意味着保险人据此取得的保费不能被确认为收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很长时间内无法得以稳定。从寿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角度看,如果大量保单因代签名的原因而被宣布无效,将使当事人双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进行的签约和履约行为成为无效劳动,造成市场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从鼓励交易、培育和发展寿险市场的角度出发,无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是受理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或司法机关,都不宜轻易将代签名保单认定为无效。代签名保单有不同的种类,具体情况也不完全一样,不应一刀切,简单地认定其无效,而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第一,当投保人否认其曾申请投保,保险人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投保人投保的情况下,寿险公司或有关机关应认定代签名保单并未成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上只有保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寿险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但实际上这种在投保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发的代签名保单是极为罕见的。

  第二,虽然投保单上的签名非其所签,但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认可保险合同的内容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如投保单上的签名虽非投保人所签,但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在收到保单后,一方面未提出任何异议,另一方面按期如数交纳保费的,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寿险实务中的代签名保单绝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

  第三,已经成立的寿险保单,如果被保险人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并且被保险人对该代签名保单毫不知情,则应当认定该代签名保单无效。因为,我国《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该规定的唯一目的在于防范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被他人谋财害命的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如果被保险人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成了投保人和保险人寿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则无疑于拿被保险人的生命作赌注,极易诱发道德风险,使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在整个保险期间内都处于被他人谋杀的危险之中,完全违背了保险的宗旨。

  第四,已经成立的寿险保单,虽然被保险人的签名非其所签,但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或知情并且未表示异议的,应认定代签名保单有效。如有些代签名保单本身就由被保险人本人保管,在填写投保单时仅仅是因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在现场,所以由投保人或保险代理人代为签名。再如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其在代签名保单签发后、出险前曾经要求补签姓名,但保险人图省事、怕麻烦,拒绝了被保险人的合理要求。应当说寿险实务中的代签名保单许多属于这种类型。

  第五,如果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代签名保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故意或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时,保险人可否解除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我们认为,对这种情况同样应当区别对待。若代签名保单上的签名是由保险代理人所签,健康告知书的内容亦为保险代理人所填写,则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恶意串通,否则,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若告知内容是投保人亲笔填写,则保险人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

  综上所述,一方面,代签名保单绝大多数应被认定为有效,只有极个别属于未成立的保单,或无效的保单,或保险人可以解除的保单。对于未成立或无效的代签名保单,以及保险人得解约或拒赔的代签名保单的法律后果,应依《保险法》的特别规定处理。《保险法》未作特别规定的,则应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在代签名寿险保单中,一般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在保险人一方,而非投保人一方。另一方面,不可否认,代签名保单都是不规范的保单,在我国寿险市场发展的初期,针对寿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作出务实的处理无疑是可取的,但代签名保单的不规范现象绝不是我们可以长期容忍的现象。从长远的眼光和维护法律尊严、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看,我们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签订寿险合同,切实防范寿险中对被保险人谋财害命的道德风险,维护正常的寿险市场秩序。为杜绝寿险保单代签名问题,中国保监会已经发文严格禁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和签名,并且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在展业流程中加入防止代签名的有关程序。文件同时规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对该日之前签发的人身保险单,应视为本人签名。这是对保险公司以代签名为由,随意认定合同无效,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的有效约束。我们认为还应对违规承保代签名投保申请的寿险公司和代签名或接受代签名投保单的保险业务员、寿险营销员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建议在下次修订《保险法》时,增设这方面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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