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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法律(5)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四、行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与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资信审核有何区别?

     (一)关于保险公司的资信审核工作

    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调整和约束。在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时,对投保人投保时的资信审核工作,主要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实际操作时,对投保人的资信审核主要作如下工作:

    首先,为审核投保人是否因购车而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提供《购车合同》原件,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以审查投保人是否是因购买汽车而贷款和保险;如投保人非因购车而贷款,则不予保险和签发保证保险单。

    其次,要求投保人亲自填写《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投保申请书》和《资信调查表》,投保人的保证人也要求亲自填写《资信调查表》。投保申请书包括投保人的自然状况、拟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主要要素、购买汽车情况、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不动产情况以及投保人的担保人房产、收入情况;并要求投保人签字、按手印确认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资信调查表的内容相对更具体、更详细一些,也要求投保人及其担保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第三,审查投保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要求投保人及其担保人提供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房产证明原件(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第四,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认为投保人有贷款购车的还款能力,即向投保人签发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并在保险单中明示告知投保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请于24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批单更改,其他方式更改无效”。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受法律保护的还贷义务。保险公司围绕投保人是否确实因购车而贷款、投保人身份是否真实、是否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是否有稳定的不动产及保证担保等方面对投保人进行询问,投保人据此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上述情况的审查,对投保人贷款购车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决定是否给予保险。

    可见,保险人以上的资信审核工作,已经尽到了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承保时合理的资信调查责任,与《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照,保险人的资信审核工作标准,比《保险法》的规定严格得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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