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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巨灾风险证券化在中国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一、引言
  巨灾风险是指洪水、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一定地域范围内大量的保险标的同时受损,引发巨额的保险索赔,而对保险业经营稳定带来巨大影响的风险。它的特点是突发性和破坏性,是小概率大损失的保险事件,一旦发生就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额赔付。
  
  巨灾带来的财产损失和恐惧感刺激了人们对巨灾保险的需求,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地相继产生了PCS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应急盈余票据、巨灾权益卖全、巨灾风险互换等金融工具。而中国巨灾保险供给缺口很大。我国属于自然灾害多发区,每年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数以千亿元,而保险本应体现的保障和补偿作用却相形见拙,像洪水保险、暴风雨雪保险等防范巨灾风险的基本保险险种几乎一片空白。在中国人们在一般情况下认为巨灾风险的发生率总是偏低的且对风险的态度层次分明,这容易造成风险的逆选择。并且人们都有一种依靠心理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希望靠政府和外界的力量帮助克服,而不是依靠自我救助。从国内的情况来看,每当巨大灾难发生后,人们购买保险的意愿就明显增强,而过一段时间后,又会回落。人们对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认识不足,风险意识淡漠;即使知道有风险,却心存侥幸,保险意识薄弱。而中国的保险公司对于巨灾尚未进行深入研究,还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对于发生后的巨额理赔难以承受。
  
  现在中国巨灾风险的损失基本上是由政府承担,但政府转移巨灾风险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国家由于拥有充足的社会资源和强制力,在危机管理方面有种种优势,但按计划制定的财政预算和巨灾风险的随机性之间存在冲突,若巨灾风险完全由国家预算承受,势必影响财政的平衡与稳健。发达国家通过高税收方式把巨灾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散给每一个纳税人,达到风险转移目的。但在发展中国家,高税收无疑会超越民众的支付能力,Freedom,PaulK.(2001)中国政府财政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巨灾风险的随机性若由国家预算承受,势必影响财政支出的平衡与稳健,而且随着城市人口密度的加大和财富的集中,一旦大型城市发生巨灾风险对当年的财政会有很大影响。因此巨灾风险证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巨灾风险保险证券化概述

  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概念最早出现于由美国罗伯特·戈西和理察德·赛道撰写的《构建再保险期货市场的可行性研究》,该文希望通过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结合,通过风险证券化产品,有效实现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但当时并没有得到市场的积极响应。90年代初期发生在美国的安德鲁飓风和北里奇地震,使世界63家财产和伤害保险公司破产,巨灾再保险供不应求,再保险费率在1991年到1994年间上升了一倍多,再保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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