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目前我国发展巨灾债券产品的实施障碍
应当承认,发展巨灾债券产品对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具备了一定的发展条件,但是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们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1)技术障碍。目前国内缺乏完备的关于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的历史统计资料,无法准确测算风险概率和损失,这是保险公司介入此项风险的基础性障碍。此外,国内再保险业务一般采取综合投保方式,即使存在巨灾保险,其价格也无法从保费中直接剥离出来。在此种情况下,SPRV难以厘定巨灾风险的保险费率,因而无法确定拟发行债券的金额和利率。
(2)主体障碍。设立SPRV是巨灾债券运行机制的核心,但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阶段,尚不具备设立SPRV所需的基础性条件。例如,按照《》关于设立保险公司和《公司法》对发行债券主体资格的双重要求*,设立的SPRV势必成为一个具备“相当实力”的再保险机构。然而,出于监管、法律、税务和会计等方面的考虑,当前世界各国在SPRV的设立上主要采取离岸设立的方式。这种SPRV通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注册,拥有的资本金只要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最低水平,就能被注册成再保险公司,再加上SPRV是一个独立的、靠负债为其融资的机构,仅仅被作为转移风险的媒介,因此,对其资本实力等方面要求普遍不高。但这样的SPRV,无论是设立还是发行债券,都很难达到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3)环境障碍。作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引进品种,巨灾债券产品在中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环境不配套所形成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有关巨灾债券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巨灾债券是一个新的金融产品,应该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巨灾债券的从业机构组织形式、巨灾债券的风险组合、收益的来源和分配等进行严格规范,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其次,有关巨灾债券产品的协调监管不顺畅。巨灾债券产品运作至少涉及保险业和证券业,在目前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下还缺乏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第三,缺少专业人才,相关理论研究不深人。受传统巨灾风险管理的影响,我国相关领域的学者和业界人士还没能掌握巨灾债券产品开发和定价的理论和方法,对巨灾债券产品的认识和理论研究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 三、发展巨灾债券产品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巨灾风险指数体系和巨灾风险模拟模型,消除技术障碍
一方面,应建立至少包括国家指数、区域指数和省级指数等多层次的巨灾风险指数体系来供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从而创造出更合适的新产品。这样,既能降低巨灾债券的基差风险*,又可使其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在发展巨灾债券的初期,特别是在现有数据资料和技术不够的情况下,可将巨灾债券的触发条件介于指数型和赔偿型之间*,设定为保险公司对损失赔偿的预期值或保费赔付率,这种触发条件比较透明,容易被投资者接受,而且易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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