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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管理—中国发展巨灾债券的构想(5)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另一方面,应加快对灾害损失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建立我国的巨灾风险模拟模型。一是通过工程学的分析并结合风险管理的技术,模拟出我国不同程度巨灾风险的损失分布参数;二是根据巨灾风险评估及其积累指标掌握我国巨灾风险的地理分布;三是根据巨灾风险的评估建立包括除外责任、免赔额、损失限额在内的保险条款等。

  (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债券发行机构,消除主体障碍

  现阶段,在我国有关法律体系框架下,出于风险隔离和信用担保的目的,应选择资本实力雄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品创新水平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国有独资保险机构作为SPRV试点。事实上,这种形式可以理解为国家以设立巨灾债券发行机构的形式来对巨灾债券进行担保,有了政府的担保,巨灾债券的发展将更有保证,也将更有可能取得成功。此外,随着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等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获准在华设立子公司,中国可以充分利用他们的成功经验和资源,选择其作为SPRV,面向海外发行中国巨灾债券。

  (三)构建宽松的巨灾债券发展的外部环境,消除环境障碍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巨灾债券涉及的领域已突破保险业,故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当前的保险政策及法规,我国立法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应将保险的自身行业特点和资本市场的特性相结合,在现有的政策法规基础上,调整、补充相关规定,特别是要明确交易主体、交易规则等重要内容。另外,在会计处理和税务问题上,要注重发挥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对巨灾证券的推动作用,参照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准则,制定和完善我国的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

  二是建立畅通的协调监管机制。考虑到巨灾债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到保险、证券、会计、税收等各个领域,建议明确保监会作为巨灾债券产品的牵头监管机构,抓紧制定巨灾债券产品的监管制度,包括巨灾债券涉及的风险转移、债券发行机构的资产负债表的各项指标的测算方法等,力求在两到三年时间内把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建立起来。同时,应加强保监会与证监会之间的政策沟通与协调监管,顺应国际国内金融保险业开放与竞争趋势,促使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相互融合。

  三是建立政、产、学、研相结合的理论研究机制。一方面,巨灾债券产品是新型的金融产品,专业知识的缺乏可能导致产品的交易难以进行,因此,需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另一方面,要依托政、产、学、研四方的力量,跟踪和把握国际巨灾风险理论研究的最新发展动态,加强巨灾风险管理的理论创新研究,并用以指导巨灾债券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目前,世界上许多大的(再)保险公司和投资银行都专门成立了自己的巨灾债券专家小组或课题组,中国保险业也应尽早投入这一领域的开发研究,并将研究的成果随时向市场参与者传播,同时加强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力度,促使巨灾债券的需求方和广大投资人了解和熟悉这种新的风险转移方式和投资渠道,进而运用巨灾债券产品来进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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