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税收征管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
(一)税收违法行为
追究税务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归纳为违反税务管理和妨害税款征收两大类。
1.违反税务管理
违反税务管理,包括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证,违反账簿、凭证、账号管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违反发票管理,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非法印制、使用完税凭证,阻挠税务检查,以及不按规定协助税务工作。
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证,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违反账簿、凭证、账号管理,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是指未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包括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包括非法印制发票,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者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倒买倒卖发票,以及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非法印制、使用完税凭证,包括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阻挠税务检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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