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征纳税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或者分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征纳税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取得赔偿。
一、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复议前置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寻求法律救济,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一)行政复议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只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主要是指: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即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以及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以及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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