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救济(4)
www.110.com 2010-07-30 13:28
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税务行政诉讼经过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或再审的程序审定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税务机关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
三、税务行政赔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取得税务行政赔偿。因税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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