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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政策之比较(4)
www.110.com 2010-07-30 17:57

  (三)注重各种税收优惠方式的协调配合

  一是合理运用直接税收优惠和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直接优惠方式以减免税为主,针对企业的类型和经营结果实施减免,侧重于事后优惠;间接优惠方式包括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和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等,使企业在实施研发和创新的初期就享受到税收利益,侧重于事前优惠。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两种方式都占有相当比例,从而起到了互补作用。二是合理运用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和产业性的税收优惠方式。一方面,这些国家(地区)通过设立“自由贸易区”、“高科技园区”等,对区域性的研发与创新活动予以扶持;另一方面,针对高科技和技术密集型产业、风险投资企业、中小企业等特定的产业和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四)税收政策具有自己的特色

  韩国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法制比较完善,其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法律形式,如《技术开发促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和《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等予以明确,税收政策比较规范和全面。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强调对电子产品、软件和生物等高科技产业的扶持与鼓励,重视引进国外的资金和技术来推动国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并对风险投资行业给予大力支持,税收政策重点突出,目的明确。新加坡的税负本来就较低,但在税收扣除和加速折旧方面对于研发和创新活动的政策支持力度非常大。台湾地区对于高科技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多,这一点在税收减免、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规定中都有着充分体现。

  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税收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

  首先,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还不够完善,社会的法制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与韩国、新加坡等市场化程度高、法制完善的国家相比,政府应该在支持自主创新方面担负起更多的责任,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和完善等方面多下功夫。其次,我国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这在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作用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要抓紧研究制定商品劳务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高科技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高科技行业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再次,对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支持要坚持适度的原则。自主创新的特点决定了政策支持只有达到一定力度才能取得效果,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财政支出压力仍然存在,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任务仍然较重,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不能超越现阶段财政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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