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作用方式和支持重点
据统计,目前我国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中,直接优惠约占三分之二,间接优惠仅为三分之一左右,前者比重过大,容易造成企业行为的扭曲,也降低了间接优惠的作用效果。因此我国应扩大以税收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间接税收优惠的比例,事前和事后扶持相结合,使两种优惠方式优势互补,共同发挥作用。在支持重点上,要逐步扩大产业性税收优惠的比重,加大对高科技产业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如电子、信息、生物、能源等产业的税收支持,提升其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的税收支持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专利的66%是由中小企业发明的,74%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82%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开展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较少,因此,应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风险投资是创新活动重要的资金来源,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作用重大,而我国的风险投资水平一直较低,与此同时,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的调节却几乎是空白。因此,一方面可以借鉴台湾的做法,加大对风险投资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和风险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另一方面,由于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企业,其设备价值大,更新速度快,因此应率先对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允许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四)实施以人为本的税收支持政策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人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的主体,对高科技人才和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给予税收优惠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相比较而言,我国相关的税收优惠范围比较狭窄,主要集中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因此,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对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范围,如对高科技人员的技术成果和服务等方面的收入比照稿酬所得减征30%,对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和股票期权实行减免税优惠。同时,对于企业的人才培养与开发费用,应允许以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促进创新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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