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12行“扣除项目合计”:来源于本表第7行至第11行合计数,即销售(营业)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投资转让成本,其他扣除项目合计数。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
来源于本表第6-12行,即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合计数。
2.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失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以及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最后一行合计数。
3.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1)填报说明: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不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非收入项目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己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纳税调减金额”最后一行合计数。
4.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本行的数额加上本表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即为纳税人当年申报的、可在以后年度申请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亏损额;如为正数,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但不得超过本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6.第18行“免税所得”: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所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16-17行后的金额,即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7.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己缴纳所得税额”:
(1)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2)注意事项:剩余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己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第17行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3)操作实例:
例如:某纳税人2005年度共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其中,从被投资方企业A分回投资收益76万‚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4%;从被投资方企业B分回投资收益224万‚ B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该纳税人当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万,免税所得39万。
分析如下:该纳税人当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中已含投资收益300万和其他所得100万,则用投资收益300万中的100万与其他所得100万共计200万,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万;投资收益300万中所余200万减去免税所得39万为“应补税投资收益额”161万:再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划分,包括从被投资方企业A分回投资收益76万,从被投资方企业B分回投资收益85万。由于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4%,该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24万‚ B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该投资收益己缴纳所得税额15万。则本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为39万。
8.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合计数。超过扣除限额的公益性捐赠额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9.第21行“加计扣除额”: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4行第2列,但不得使第22行的余额为负数。
(3)操作实例:
例如:某工业企业纳税人2005年度共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其中,从被投资方企业A分回投资收益76万‚ 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4%;从被投资方企业B分回投资收益224万‚ B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该纳税人当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万,免税所得39万。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为150万,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4行第2列数额为120万。根据上例计算,第18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己缴纳所得税额”为39万。
按上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至此的数额为:本表第16-17一18+19-20行,即400-200T一39+39一150=50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 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加计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加计抵扣。所以加计扣除额120中只有50可以扣除,本行应填50万。
10.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
(1)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第16-17-18+19-20-21行,本行不得为负数。即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再减去免税所得,加上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减去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再减去加计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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