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旧申报表是1998年公布并逐步推开实施的,但经过几年的应用,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不仅不利于企业财务人员的掌握,而且也容易造成纳税申报时的数据错误,从而造成税款缴纳时的征纳矛盾,给企业和国家带来损失。为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此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不仅改变规范了纳税申报表的格式,而且解决了一些税收申报方面的计算口径问题、准确适用税收政策问题,并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作了调整。”
一、关于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扣除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第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假如企业当年符合规定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为200万元,但是企业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160万元,剩余40万元不能抵扣,而且以后年度实现了所得,也不能抵扣剩余的40万元。
新申报表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文件规定确定的,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显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企业未抵扣完的40万元可以结转在以后5年内抵扣。
二、关于投资收益的计入纳税所得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原申报表规定,当企业有投资所得时,应该先还原成税前收益,并入总收入,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投资企业适应的所得税率计算所得税,然后允许抵扣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后,最后计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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