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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捐赠支出明细表》(2)
www.110.com 2010-07-30 15:15

  2.“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及“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的计算应按粤“分项不分户”的原则计算,既不能按受赠户逐户计算,也不能全部合计计算,只能将所有捐赠支出额按每档扣除率进行分类归项,分项后按“计算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上税收政策规定的相应扣除比例计算“扣除限额”,与该项实际捐赠支出额小计比较后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其中“计算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减去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8行“免税所得”,加上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己缴纳所得税额”后的所得额。

  3.所有捐赠支出只能在“计算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内扣除,若无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税法规定限制比例扣除的捐赠支出或是允许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报表栏目说明

  1.第1行“一、公益救济性捐赠合计”是对第2行至第17行纳税人当年度发生的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合计。

  逻辑关系:

  第1行=第2行十第6行十第10行(非金融企业)。

  第1行=第2行十第6行十第14行(金融企业)。

  其中非金融企业填写(一)、(二)、(三)三个子项内容,金融企业填写(一)、(二)、 (四)三个子项内容。对四个子项下各列示的“1"、+2;、"3”行,应按照本年度受赠对象分户填写具体捐赠事项、金额。

  2.第2行“(一)全额扣除的捐赠合计”、第6行“(二)按10%扣除的捐赠合计”、第10行“(三)按3%扣除的捐赠合计”、第14行“(四)按1. 5%扣除的捐赠合计”是对纳税人当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四档比例的分项小计。

  逻辑关系:

  第2行=第3行+第4行十第5行。

  第6行=第7行十第8行+第9行。

  第10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

  第14行=第15行+第16行+第17行。

  3.第3行、第4行、第5行、第7行、第8行、第9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5行、第16行、第17行是对全年各笔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四档限额比例分项后,按受赠对象将本年度分户具体捐赠情况分别列示填写于四个子项下,其中“捐赠项目”栏简要填写捐赠用途或事项。

  4.第18行“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合计”是对第19行至第21行纳税人当年度发生的全部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统计计算。

  逻辑关系:第18行二第19行+第20行十第21行。

  5.第19行至第21行,对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按受赠对象分户填写本年度具体捐赠情况,其中“捐赠项目”栏简要填写捐赠用途或事项。

  6.第22行“三、各项捐赠合计”是对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的总计。

  逻辑关系:第22行二第1行十第18行。

  7.对本表中分户列示捐赠事项,行数不足时,可在各分项下自行填加行次,如实全部申报。

  8.对本表表格中已填写“*”的栏目,纳税人不填写数据。

  9.第1列“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名称”填报接受捐赠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的名称或受赠个人的姓名。

  10.第2列“金额”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实际发生的捐赠额分项、分户填列;对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捐赠,纳税人列入其他成本、费用科目的,纳税申报时应作调整,首先从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剔除捐赠支出,同时在该表中分项列示。

  11.第3列“捐赠扣除比例”为税收政策规定的限额扣除比例。

  12.第4列“扣除限额”数据等于主表第(16行一17行一18行十19行)乘以本表第3列“捐赠扣除比例”,实行“分项不分户”计算扣除。第1行第4列的“扣除限额”不能根据四个子项第4列数据合计填写,以免有的子项实际支出额小于限额,而同时有的子项实际支出额大于限额,统算后出现实际支出额大于限额的项目超限额扣除的问题。例如:

  (1)若主表(16行一17行一18行++19行)<10时,则本表第2行、第6行、第10行、第14行的“扣除限额”为0.

  (2)若主表(16行一17行一18行+19行)>0时,第6行、第10行、第14行限额扣除项目均以主表第(16行一17行一18行++19行)乘以本表第3列税法规定的“捐赠扣除比例”分项计算扣除限额,不应以该项下分户“金额”乘以税法规定扣除比例相加之和计算该项的“扣除限额”。

  由于所有捐赠支出只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无应纳税所得额则不能扣除,所以税收政策规定可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实际上也只能在实有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可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额时,则可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也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全额扣除,所以第2行第4列应根据主表(16行一17行一18行十19行)与本表(第6行第4列十第10行第4列十第14行第4列)计算:

  ①主表(16行一17行一18行+19行)一本表(第6行第4列+第10行第4列+第14行第4列)>第2行第2列时,第2行第4列=第2行第2列。

  ②主表(16行一17行一18行+19行)一本表(第6行第4列十第10行第4列+第14行第4列)>0,同时<第2行第2列时,第2行第4列=主表(16行一17行一18行++19行)一本表(第6行第4列十第10行第4列+第14存第4列)。

  13.本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指进行纳税调整后可以在所得税前实137际扣除的捐赠支出额。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实际支出数小于扣除限额的(按扣除比例分项计算),按实际支出数填写;其实际支出数大于或等于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填写。

  (1)当第2列“金额”)第4列“扣除限额”时,第5列数据按第4列填写。

  (2)当第2列“金额”<第4列“扣除限额”时,第5列数据按第2列填写。

  属于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本表中已在“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项目的“捐赠扣除比例”、“扣除限额”、“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各列中填划“一”,不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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