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案例 >
沈阳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4)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被告辩称:1、原、被告所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按照搬迁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为原告安置的回迁面积为1030平方米减去273平方米,即为757平方米,虽然双方在搬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回迁面积为1030平方米,少于原告房证面积1133平方米,但是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受法律保护。2、关于工资补偿款问题。原告移交房产的时间为2001925,被告公告回迁时间为2005119,共计约48个月,按约定每月补偿工资款5万元计算,总计为240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9万元,尚欠工资补偿款为231万元。3、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未能按时回迁是由于政府政策突然调整,政府原承诺的优惠政策予以取消,造成被告不得不重新办理各种建设手续,补交各种费用,同时,又因沈阳地铁建设,其轨道涉及到被告的开发项目,造成该项目被迫停建,等待有关部门重新规划,至2003年底,才办理完相关手续,同时对轨道交通规划线内所需拆迁安置费也未给被告及时足额发放,造成被告开发资金困难,故被告虽然未能按期完工,但均非被告原因造成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范畴,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被告于20051029在沈阳日报发布了回迁公告,因原告要求按1030平方米面积回迁遭被告拒绝后,原告拒绝回迁,故原告至今未能回迁的责任不在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